2023年6月12日发布公告日期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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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第七个封闭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包括当天)至封闭期第一天的前一天(包括当天)。如果三个月是非工作日,则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2、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当天)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为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0日,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认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3、自2023年6月21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不接受封闭期内的认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2日常认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基金股份认购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经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要求暂停认购赎回。在封闭期内,基金不处理认购和赎回业务,也不进行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有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布。
2、认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期为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0日,开放期内基金接受认购、赎回、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以外申请认购、赎回或转换,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期间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价格;但投资者在开放期结束后最后一天申请认购、赎回或转换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认购业务
3.1限制认购金额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在实践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当投资者重新投资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时,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累计上限,但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经营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无法控制的情况而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3、基金管理人接受认购申请对股票基金股东利益构成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者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基金认购等措施,有效保护股票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经营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采取上述措施控制基金规模。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4、基金经理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经理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股份认购设定了级差费率。如果投资者在一天内有多次认购,适用费率将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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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M为认购金额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营销、销售、注册等费用,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
3.3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迟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2、当基金出现大规模认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推广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股东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推广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降低基金销售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股份限制
1、赎回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在实践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况导致赎回延迟,赎回处理和付款方式将参照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经理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经理必须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计算,自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赎回确认之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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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迟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2、当基金发生大规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业务转换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由基金赎回费和基金认购补差费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也就是说,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明类别。
3、转出基金时,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的,应当收取基金的赎回费。
4、转入基金时,从认购成本低的基金到认购成本高的基金,每次收取认购差额补充费;从认购成本高的基金到认购成本低的基金,不收取认购差额补充费。
5、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的相关公告为准。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的,转出基金余额的部分基金份额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启动多个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个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果基金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费率优惠活动,公告除外),基金转换认购费按优惠费率计算,但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基金转换申请,如公司未作出特别说明,不适用优惠费率。
9、在认购费率优惠活动中,基金转换费的构成也适用于上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由基金赎回费和基金认购补充费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让基金份额;B为转让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让基金净值;D为转让基金的相应赎回率;G为相应的认购差额利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让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让的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入(仅转让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让股份的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两位,误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收入归基金财产所有。
5.2其他与转换有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可与本管理人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进行转换。
FOF基金、LOF基金、ETF基金、QDII基金、部分债券基金、部分混合基金、部分货币基金和短期金融基金尚未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产品:2035年工行瑞信养老目标日期混合基金(FOF)、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年持有混合发起基金(FOF)、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403年持有混合发起基金(FOF)、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持有期混合基金三个月(FOF)、2045年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为混合发起基金(FOF)、工银瑞信稳定养老目标持有期混合发起基金中基金(FOF)、瑞信工银积极持有期混合基金中基金一年(FOF)、工行瑞信四季收益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证50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合基金、工行瑞信纯债券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证京津冀协调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工行瑞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证媒体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海证券中央企业5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圳证券红利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创业板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5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30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5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10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10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黄金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合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MSCI中国A股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瑞信上海证券创新委员会50成分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瑞信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瑞信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行瑞信深圳证券物联网50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网上消费主题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180ESG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新能源汽车电池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交易所碳中和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交易所科技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半导体芯片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证券交易所高股息精选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瑞信全球美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瑞信瑞智进取股票基金中基金(FOF-LOF)、工行瑞信增强收益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类(后端)、工行瑞信瑞丰半年定期开放纯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瑞丰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瑞景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泰祥三年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泰义三年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瑞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瑞宏三个月信瑞恒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士瑞信银行三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券型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士瑞信银行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工银瑞士瑞信银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工银瑞士瑞信银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士瑞信银行开元利率债券投资基金,工银瑞士瑞信银行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士瑞信银行6个月定期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FOF)、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605年持有混合发起基金(FOF)、工行瑞信平衡养老目标持有期混合发起基金中基金三年(FOF)、工行瑞信创新选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聚和一年定期开放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平衡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招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民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中证5006个月持有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行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行瑞信天一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行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等。
2、开设转型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后的两只基金必须由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经理管理,并在同一注册机构注册。
目前,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需要提交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文件等信息,请参考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如果其他销售机构未来开设基金转换业务,公司将不再特别宣布。请关注销售机构开设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3、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规则以《工行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名称:工行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公司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包括APP)、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详见本公司网站。
6.1.两家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机构信息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请注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请认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处理时间内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申请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请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准备足够的认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认购和赎回申请不成立。
2、支付认购和赎回的款项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认购款,投资者交付认购款,认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认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赎回申请,成立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赎回款在7日(包括当日)内支付。当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信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能够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资金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或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赎回的情况下,支付方式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申请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认购和赎回申请的日期(T日)作为认购或赎回申请的日期。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确认交易的有效性。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当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申请。认购不成功或者无效的,应当将认购款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认购和赎回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必须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因忽视查询等义务而损害相关权益的,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业务规则调整上述业务处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请在投资前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产品信息摘要、《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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