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2023年1039年公告号
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2月7日,“上市公司”或“新好”)收到北京宏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军”)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的》〈股份转让协议〉公告号:2018-017)。2018年5月4日,公司收到《关于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和《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股份转让协议〉公告号:2018-066)。北京宏军将其持有的4685.85万股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为3.2.第四条规定,“因吴海萌、谢楚安共四起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赔偿、赔偿的,双方一致同意,北京宏军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1.59亿余额中扣除吴海萌和谢楚安因上述四起诉讼和仲裁案件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得到赔偿和赔偿的金额,作为上述诉讼和仲裁案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和赔偿直接支付给新的。”
本协议签订后,汉富控股向北京宏军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5万、12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其目的是保证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支付余额1.59亿元和违约金(如有)。详见《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号:2018-117)、《关于解除公司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号:2018-144)和《关于公司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号:2019-002)。
2019年4月29日,汉福控股发布了《关于承担新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书的公告》(公告号:2019-025)。
2020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0-071)。公司认为北京宏军与汉富控股签订协议,汉富控股出具承诺书合法有效,明确其设定义务。基于《协议》、两名被告作为股权交易利益人和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司诉讼案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名被告应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目前,由于谢楚安(2016)第2123号仲裁案,公司已向谢楚安支付39、449、653.16元。产生了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实现了被告汉福控股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该公司以汉富控股和北京宏军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0-096),2018年5月4日,被告汉福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3.2.4条款有效;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深圳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书》有效;驳回原告深圳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在1.59亿元范围内对新好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命令汉富公司,宏军公司共同向新好公司支付39449653.16元的实际损失;要求确认新好公司有权在1.59亿元债权范围内优先赔偿股票折扣或拍卖价格;要求责令汉富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后续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1-077),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1-096),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等法院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关于签署的》〈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公告(公告号:2021-097),公司与北京宏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军”)签署了《关于履行的》〈股票质押合同〉有关安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就北京鸿钧与汉富控股早期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达成了附条件生效的协议。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签署的》〈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公司收到北京宏军送达的《董事会成员确认书》(公告号:2022-019),《协议》相关约定的附加条件生效形式已实现。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2-039)。近日,北京宏军与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以汉富控股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调解。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2)第0294号等法院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2022年5月30日前,汉富控股向北京宏军指定账户(两个申请人共同管理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余额1.59亿元;2、北京宏军对汉富控股持有的4500.0127万无限流通股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格在第(1)位、(三)在确定的汉富控股支付义务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仲裁费由汉富控股承担,2022年4月30日前,汉富控股直接向北京鸿钧支付预付仲裁费;4、如果汉富控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11、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剩余未付金额将加速到期,北京宏军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金额;5、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根据公司与北京宏军签署的《关于履行的》〈股票质押合同〉在相关安排协议中,北京宏军同意并赋予新的分配权,金额不少于8万元。考虑到法律执行程序长,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为保障公司利益,汉福控股未支付金额加快到期,北京宏军决定先支付公司8万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宏军委托宏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8万元。
二、进度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516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516号。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2)已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宏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北京宏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1、汉富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952、200元被执行人冻结、分配;
2、被执行人汉福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4500.0127万股无限流通股被冻结、拍卖、出售,申请执行人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冻结、分配的延迟履行利息;
4、被执行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汉福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扣押、扣押、拍卖、出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未经法院许可,冻结被执行人汉福控股有限公司新持有的股份4.5万、127股,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质押、分红等相关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等收益。冻结期为3年,自2023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6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影响。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宏军支付8万元,剩余补偿部分是否不确定。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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