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18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会立案字0382022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向公司立案。详见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号:2022-045)。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处罚字[2023]36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月杰先生、朱春城先生、邵万喜先生、高磊先生、王曙立先生、任建宏先生、王剑明先生、冯雪松先生: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的案件已经由我们进行了调查,我将依法对您进行行政处罚。现在我将告知你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瑞斯康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自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快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快递)作为网络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控制或指定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开展网络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一种虚假的自循环业务,没有业务实质。深蓝迅通以生产企业的名义加入网络通信业务链,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预付款人,首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量预付款,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款项,为隋田力提供预付款。在商业模式下,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然后根据事先约定的毛利率计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该知道,专网通信是一种虚假的自循环业务,没有业务实质。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2020年年度报告有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万元、133.19万元、28万元、754.52万元、6万元、378.67万元,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利润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上述事实包括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情况说明、工商信息、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
我认为,瑞斯康达公告的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有虚假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作为瑞斯康达的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自2020年11月18日起),李月杰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确保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李月杰率先参与并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作为瑞斯康达的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长、深蓝迅通董事长,朱春城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保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朱春城积极参与和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作为瑞斯康达的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高磊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确保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
作为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曙丽在2019-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保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曙丽负责财务,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
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在2019-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保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邵万喜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整体协调。
任建宏和王建明作为瑞斯康达的创始股东和董事,冯雪松作为瑞斯康达的创始股东和监事会主席,在2019-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人员参与了决策,并同意引入特殊的网络通信业务。
考虑到上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履行职责和知情程度,李月杰和朱春成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红、王剑明、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将决定:
1、责令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警告李月杰、朱春城,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3、警告高磊、邵万喜,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4、警告王曙立,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警告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您有权陈述、辩护、听证您的行政处罚。我会审查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我会采纳。如果您放弃陈述、辩护和听证的权利,我将根据上述事实、原因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行政处罚事先通知》的规定,公司判断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行政处罚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标准化,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司信息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提前通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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