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8证券简称:西安市银行公告序号:2023-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165元(价税合计)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西安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们公司”)2023年5月24日举行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我们公司总市值4,444,444,445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165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733,333,333.425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除我们公司自主下发的目标外,我们公司股东红股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澳大利亚丰业银行、大唐西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企业、西安经发控投(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部分帐户红股由我们公司自主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拥有我们公司A股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仓1年之内(含1年)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暂时不缴纳个税;待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2)针对拥有我们公司A股增发股票的法人股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前所取得的股权收益再次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实际税率为10%。
(3)针对海外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
(4)针对拥有我们公司A股个股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下称“QFII”)公司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如QFII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5)针对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根据港股通项目投资上海交易所企业A股个股的,其股权收益会由我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实行,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纳申请。
(6)对于一般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法人企业含意的拥有我们公司A股个股的公司股东(含限购和商品流通),我们公司不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经营者按照规定自主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本公司本次本年度权益分派执行相关事宜的咨询方式如下所示:
联络单位: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29-88992095、029-88992080
特此公告。
西安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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