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证券简称:红塔证券公示序号:2023-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裁定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一审上诉人)
●涉案人员金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本钱3,919,673.02元及相关贷款利息与合同违约金
●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此次起诉结论对企业损益表危害有待起诉实行情况判断,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判决执行问题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最后危害状况以年度审计报告结论为标准。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2021年10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因和原游族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代码002174,下称“游族影业”)大股东、控股股东林奇儿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就公司和林奇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合同和协议纠纷一案向昆明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实际起诉状况详细公司在2021年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64)、2022年11月2日公布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069)及其2022年11月19日公布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070)。
二、此次起诉事项工作进展
该案件已经在2023年4月4日开庭审理,企业于近期接到云南高级法院所作出的(2023)云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保持昆明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律师代理费296,600元;
(二)撤消昆明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由原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被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式股权回购本钱3,919,673.0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止具体偿还之日起计算以3,919,673.02元为基准按年化利率8%测算利息及按年化利率16%计算出来的合同违约金;
(四)被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利就质押贷款的游族影业14,989,977股(相匹配质押登记序号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个股)折扣率、竞拍或是卖掉所得的合同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明确金额范围之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申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的许多诉请;
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要求,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1,377,076元,由被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压力1,184,285元,由原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压力192,791元。二审诉讼费用232,316.7元,由被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压力197,469元,由原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压力34,847.7元。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三、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
此次起诉结论对企业损益表危害有待起诉实行情况判断,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判决执行问题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最后危害状况以年度审计报告结论为标准,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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