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5证券简称:华能水电公示序号:2023-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175元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18,000,000,000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3,150,000,000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意合(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能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红股由我们公司自主发放。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企业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每一股rmb0.175元;对持仓1年之内(含1年)的,在企业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时不缴纳个税,待具体出让个股时依据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此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每一股rmb0.175元。
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在证券登记日后企业转让股份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实际实际税率为: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额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拥有本股票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企业将依据国税总局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企业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具体派发红股金额为0.1575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得的市场红利收益必须享有一切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3)针对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项目投资我们公司A股个股(“港股通”),其红股由我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照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实行,由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1575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一切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按相关规定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申办。
(4)针对拥有本企业股票的许多投资人,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股企业所得税对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自主交纳,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175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此次利益发放如有疑问,可以通过如下所示方法联络资询。
联络单位:集团管控与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871-67216608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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