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号:临2023-039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21日,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通信召开。2023年6月19日,会议通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送达董事。会议应当有11名董事参加审议表决,11名董事实际参加审议表决。公司监事以审议有关议案的形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下列议案,书面表决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江西天施康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资产由政府有偿收回的议案》。投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发布的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临2023年1040日《公司关于子公司江西天施康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资产由政府有偿收回的公告》)
为响应江西省鹰潭市政府关于收回闲置土地资产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振兴闲置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康恩贝天施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施康公司)将位于鹰潭高新区万宝路11号的闲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交给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鹰潭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江西火炬能源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火炬能源运营公司),交易价格为《江西康恩贝天施康药业有限公司拟处置闲置资产涉及的资产组合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3年3月31日为坤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2023〕评估结果47、822、400.00元(人民币,下同)作为标的资产价值基准,经协商确定为48、012,094.00元;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鹰潭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聚能运营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和交易过程中的事务)。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表决:同意7票,回避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发布的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于2023年1041日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每10次),授权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票发现金红利1.5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13元/股调整为3.98元/股。
在审议本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因为董事应春晓、罗国良、陈明、袁振贤属于《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
公司独立董事吕久琴、董作军、吴永江、刘恩对本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康贝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号:2023-040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子公司江西天施康公司闲置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等资产
政府有偿收回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响应江西省鹰潭市政府关于收回闲置土地资产的决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振兴闲置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康恩贝天施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施康公司)将位于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路11号的闲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证明土地面积81、358㎡、建筑面积1764.13㎡,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由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鹰潭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江西火炬能源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火炬能源运营公司)有偿收回。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48、012、094.00元(人民币,下同);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次交易的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核实,目标资产收回方与公司、江西天康公司无关联,目标资产由政府付费收回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措施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目标资产由政府有偿收回的收入确认点尚不清楚。今年收入是否可以确认为不确定性,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标的资产拟由政府有偿收回事项概述
(一)交易背景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天施康公司根据公司“瘦身强体”专项行动要求,于2020年10月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织调整的议案》。自2020年11月起,江西天施康公司实行生产、办公、人员“三合一”,将原鹰潭办公区、贵溪生产区、余江生产区整合到余江区。截至目前,江西天施康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址已迁至余江区,原鹰潭办公区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闲置,未来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
鹰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土地储备办法通知》(鹰府发(2015)3号)、《鹰潭高新区闲置低效用地识别处置办法通知》(高新技术文字〔2019〕为促进鹰潭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加强土地储备建设,根据公司子公司江西天施康公司原鹰潭办公区土地和地面附着物闲置,没有后续业务发展计划,2023年4月4日,决定收回天施康药业万宝路闲置土地和地面附着物作为投资储备用地,决定收回江西天施康公司标的资产作为政府投资储备用地,并决定由其下属江西聚能运营公司收回。
为响应鹰潭市政府和鹰潭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上述决定,江西天施康公司计划根据公司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振兴闲置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需要,促进目标资产的政府有偿收回。近日,江西天施康公司委托昆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完成标的资产评估相关工作,鹰潭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火炬运营公司和江西天施康公司就标的资产有偿收回签订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和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二)董事会审议
2023年 6月21日,公司召开了十届董事会第30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子公司江西天石康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资产由政府付费收回,同意江西天石康公司将位于鹰潭高新区万宝路11闲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资产由鹰潭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火炬运营公司付费收回,交易价格为《江西康恩贝天施康药业有限公司拟处置闲置资产涉及的资产组合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3年3月31日为坤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2023〕评估结果47、822、400.00元作为标的资产价值基准,经协商确定为48、012,094.00元;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鹰潭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聚能运营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和交易过程中的事务)。
二、介绍交易方情况
(一)江西天施康公司转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江西康恩贝天施康药业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600746054892
4、住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交通北路320国道
5、法定代表人:刘辉
6、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除许可业务外,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可依法独立经营)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江西天施康公司95%的股权,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江西天施康公司5%的股权。
9、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西天施康公司总资产52048万元,净资产41015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19188万元,净利润851万元(数据已审核);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52万元,072万元,净资产41万元,767万元,2023年1月至3月营业收入7万元,净利润821万元(数据未经审计)704万元
(二)江西聚能运营公司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1、名称:江西聚能工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P8BA7
4、住所:聚能路3号聚能大厦20楼2012室,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危新文
6、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电(配电)电力业务(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营销规划、住房租赁、非住宅房地产租赁、会议和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许可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外,营业执照)
8、股权结构:江西聚能运营公司是鹰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
江西聚能运营公司与公司、江西天施康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介绍交易标的情况
江西天施康公司目标资产位于鹰潭高新区万宝至路11号,房地产权证号为赣(2021)鹰潭市房地产权第0010149号,土地证载荷面积81、358。㎡(约122亩,土地性质:工业用地),建筑面积1764.13㎡,主要是办公楼(地上六层,地下室一层)、研发楼、食堂、宿舍楼、仓库等配套房屋均为钢混、混合结构。具体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1宗,土地面积81,358㎡,位于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1号,是工业出让用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日1日,上述宗地条件为“五通一平”,土地资金已付清,房地产权证已取得,处于闲置状态。未开发的土地面积为8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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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固定资产
建筑固定资产26项,其中房屋建筑11项,主要包括R&D中心大楼、办公楼、仓库等。,均建于2013年,主要为钢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19、173、19㎡;2013年至2015年建成了15座结构,包括围墙、运动场、室外道路等。上述建筑物均位于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1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6栋建筑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除少量建筑物出租(截至2023年6月12日,出租物已清空)外,其余建筑物(结构)处于闲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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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固定资产
共有2项设备固定资产,包括客运电梯、变压器和配套设备,均分布在江西天施康公司工厂,上述设备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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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政府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资产权明确,无质押等限制转让,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妨碍所有权转让。
4.交易目标的评估和定价
(一)资产评估
江西天施康公司委托坤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1号的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出具《江西康恩贝天施康药业有限公司拟处置闲置资产资产组合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源评估报告〔2023〕433号)。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对江西天施康公司拟处置闲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组合价值进行了评估,如下:
1、成本法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江西天施康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为47、822、400元。
2、收益法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江西天施康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4万元。
3、对两种评价结果的比较分析和评价价值的确定
江西天施康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为47、822、400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40、240、000元,相差7、582、400元,差异率为15.86%。
经分析,评估机构人员认为上述两种评估方法的实施正常,参数选择合理。但由于待估房地产物业类型具有行业特殊性,预测期后租金收入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即2023年3月31日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47、822、400.00元(含增值税),与账面价值39、439、825.26元相比。382,574.74元,增值率为21.25%。
分项评价结果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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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报浙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二)确定交易价格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经鹰潭高新区管委会、江西聚能运营公司与江西天施康公司协商,江西聚能运营公司转让江西天施康公司标的资产的合同价款为48012、094.0元。
五、拟签订《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及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鹰潭高新区管委会
乙方:江西天施康公司
丙方:江西聚能运营公司
(一)转让标的物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乙方将位于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1号的工业用地和地面建筑(结构)建筑物(以下简称标的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内所有地下物、附属设施、绿化、室内装饰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并以现状转让给丙方(详见评估报告)。甲方和丙方已对标的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确认。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项目标的物对应的所有转让款总额为48012094.00元(大写金额为4801200元,094.00元) 四千八百零一万二千零九捡四元整)。转让款分为以下两笔:
第一笔:丙方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2万元(大写金额为2000万元)。
第二笔:在乙方和丙方办理标的物产权转让手续并完成搬迁交接后15个工作日内,丙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即人民币28元、012元、094元(大写金额为28012009元)。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资源,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合同项下标的物的转让和转让。
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目标的物转让所需材料(包括施工图及相关材料)交给丙方,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转让手续。丙方应在收到乙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物转让手续。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转让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
3、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和丙方应相互配合,完成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核实和交接。在本款约定的上述期限内,乙方应腾空本次转让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并将合同项下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列出清单交给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共同派人核实标的物的交付情况。
4、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收回标的物不存在权属纠纷,保证收回标的物与合同规定的情况一致。乙方承诺收回标的物不具备任何第三方可以要求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收回标的物有关的上述土地、房地产抵押、查封、担保、贷款、租赁或其他法律关系,并承担处理上述法律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四)违约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三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按日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结算日止。甲方同意,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下的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履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丙方交付标的物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按日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交付。
以上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初步约定,最终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六、标的资产由政府有偿收回,对公司产生影响
(一)目的
1、回应政府收回闲置土地资产的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政府计划在鹰潭万宝路11号收回江西天施康公司闲置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资产。公司和江西天施康公司积极响应政府促进鹰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储备建设的需要。
2、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政府计划有偿收回标的资产是江西天建康公司的老工厂,已完成搬迁工作,标的资产范围内闲置,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政府有偿收回,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调整优化资产结构,振兴闲置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处置年度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后,收到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转让款计入资产处置收入。根据江西天施康公司与鹰潭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火炬运营公司签订的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和房地产转让合同,目标资产由政府支付交易金额4801.2094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计算,政府支付工作可在2023年完成并收到,扣除相关成本和税费后,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的收入产生积极影响,影响金额约为717万元。
此外,政府还收回了江西天施康公司闲置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等资产。江西天施康公司每年可减少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房屋建筑年折旧费、土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约187万元,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七、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转让上述标的资产收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由于目标资产由政府支付收益的确认点尚不清楚,今年处置收益的确认是否不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事项说明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交易不构成相关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69.14亿元的0.5%,该标的资产的账面原值为5.845.08万元,交易价格为4.801.2094万元。、不到15%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政府有偿收回标的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厂房搬迁等问题。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昆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西康恩贝天施康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昆源评估报告)〔2023〕43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号:2023-0411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公告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13元/股调整为3.98元/股。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股权分配方案(每1002年),《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授权 股票发现金红利1.5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13元/股调整为3.9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完成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2022年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对摘要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2022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详细披露了《证券时报》(以下简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号:2022-046、临2022-047、临2022-048)
(2)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25日,公司在公司企业微信公告板上公布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在宣传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宣传和审查发表了异议,并于20年发表了异议22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告号:2022-059)
(三)2022年10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详细披露摘要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还披露了《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公告号:2022-063、临2022-064)
(4)2022年11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都发表了相关意见。2022年11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告号:2022-068、临2022-069)
(五)2022 2022年11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首次授予的登记要素为:
1、股票期权简称:康恩贝期权;
2、股票期权代码:1000000270000、1000000271、1000000272;
3、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数量:6,247.5万份;
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人数为537人;
5、行权价格:4.13元/股。
2022年11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告号:2022-076)
二、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发布了《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2022年年度股权分配登记日(2022年6月8日)总股本2.570、037、319股为基础,每10股为全体股东 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面处理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分配股份或减少股份、分配股息等事项时,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行使前有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分红、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相应调整行权价格。”之“4、派息 P=P0-V包括:P0是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是每股a股的分红额;P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之“4、派息 P=P0-V包括: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a股的股息金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股息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1”,公司董事会计划在2022年6月9日(2022年股权分配完成日)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
(二)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P0-V=4.13-0.15=3.98(元),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13元/股调整为3.98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吕久琴、董作军、吴永江、刘恩对本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康贝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意见如下:公司具有实施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公司履行了调整行权价格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仍需履行调整行权价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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