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袁汉源、熊汉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8号),现公告如下: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汉源、熊汉城: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拟租赁控股股东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名下厂房建设北校区,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支付装修改造款项,截至2022年底累计支付5,967.84万元。上述支付装修改造款项行为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你公司对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并在2022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了上述资金。但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及2022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其中截至2021年底涉及资金占用1235.58万元,截至2022年6月底涉及资金占用2090.41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袁汉源作为董事长、熊汉城作为财务总监,对该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袁汉源、熊汉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认真汲取教训,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认识和水平,尊重全体股东权利,遵守上市公司“三会”运作基本要求,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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