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14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5月 1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9)。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根据《问询函》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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