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尤其是金融欺诈,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幕后“第一恶”的操纵、组织和指导外,财务欺诈往往需要其他相关主体的支持和合作。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除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外,还可以被投资者列为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律释放〔2022〕2、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欺诈活动,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仍为发行人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要求责令其赔偿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自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造成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律解释)〔2003〕自2号以来,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投资者起诉发行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个人、发起人、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效维护其权益。
在实践中,虚假销售业务、虚假贸易、虚假交易是典型的欺诈手段,上市公司往往为了完成绩效承诺,避免退市,或获得银行信贷、再融资等目的,冒着非法风险,增加收入、利润,美化财务报表。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货物流通和应收应付凭证,成为财务欺诈的帮手。这些串通欺诈行为往往难以被审计发现,具有很大的秘密和危害,持续的财务欺诈就像雪球,积累越来越多,欺诈金额甚至高达数百亿元,这些上市公司看起来明亮,但实际上有很多隐患,已经成为一个伤痕累累的空壳。然而,投资者却被上市公司光鲜亮丽的外表所吸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股票。一旦披露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公司股价通常会大幅下跌,甚至连续下跌,给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近20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证券类型、市场水平和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注册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执法司法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办公室和国家办公室的名义联合发布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项文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原司法解释,丰富和完善了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明确了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过错标准和免责辩护原因;规范“欺骗”重组,追究交易对手的虚假陈述责任;明确中介机构的审慎验证和合理信任规则;明确供应商和客户与欺诈合作,而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被列为被告,不仅支持投资者“追第一恶”,还可以打“帮凶”。
新司法解释发布后,巩固了市场参与者的规则基础。投资者可以依法向供应商和客户提起诉讼,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合作欺诈的非法成本将显著增加。供应商和客户应保持警惕。如果与证券发行人合作欺诈,他们将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督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将继续稳步提高。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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