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3-020
2022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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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0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
2. 分派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公司H股股东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详情请参考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2023年5月10日发布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a股总股本7、469、482、864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1、120、422、429.6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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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报业集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收负担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0.15元发放现金红利。当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35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投资者身份、持股时间等详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按持股时间实施差异化征税政策,上市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因此,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股息红利收入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分配,税后每股实际分配现金红利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务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务协议待遇。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0.15元。
(5)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公司H股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①沪港通。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H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H股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将收到公司分配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注册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分配给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H股投资者。
沪港通H股投资者现金红利以人民币分配。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H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2元。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不扣除股息红利所得税,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②深港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深港通H股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将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司H股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分配给相关深港通H股投资者。
深港通H股投资者现金红利以人民币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H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2元。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不扣除股息红利所得税,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分配日等时间安排与H股股东一致。请参考该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2023年5月10日发布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权益分配方案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方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26373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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