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0 简称证券:粤水电 公告号:2023-090
广东水电二局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9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批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2〕2993号),批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亿元。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678、617股,每股发行价5.29元,募集资金总额1.907、989、883.93元。2023年6月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678、617股后实收股本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05号)。根据报告,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07、989、883.93元,扣除21、797、695.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86、192、188.43元,包括360、678、617.00元,计入“资本公积”-1、525、513、571.43元的股本溢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已收到1、885、941、805.32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含税)人民币22、048、078.61元。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含税)人民币22、048、078.61元后的1、885、941、805.32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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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国酒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北路分行无权签署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分行(一级分行)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实际由中信银行有限公司广州中国酒店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北路分行执行。中信银行有限公司广州中国酒店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北路分行。
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募集资金存入银行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近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本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甲方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执行内部程序并经丙方同意后,可以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号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储部分资金。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产品的具体金额、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信息。甲方承诺提前提取、到期或转让上述产品,并及时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可在授权期限和限额内再次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4.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丙方应指定主办方或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丙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并有权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组织者李伟、王悦、余汉平、刘新界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主办方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甲方资金转让申请转让时,应审查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是否齐全,印章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章一致,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协议一致。
8.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组织者。丙方更换财务顾问组织者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后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组织者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有权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监督期结束后无效。
1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违约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各方应当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广东水电二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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