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号:2023-030
无锡太极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事项:
●被担保人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半导体”)。
●担保金额及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太极半导体银行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约4300万元)。该公司实际上为太极半导体提供了3.39亿元的担保余额。
●本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没有。
●逾期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概述
(一)保证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锡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上海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分行”)提供6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苏州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
(2)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期的议案》,同意2023年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提供不超过4.59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信贷提供不超过1.99亿元的担保,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信贷续期提供2.60亿元的担保。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预计担保金额有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公告号:临2023-016)。
2023年太极半导体担保预计4.59亿元授权范围内,无需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担保结束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金额和有效期内,公司可向银行申请新的太极半导体担保金额为1.69亿元,向银行申请太极半导体担保金额为1.77亿元。
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名称
2、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158号厂房1号
3、法定代表人:孙鸿伟
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72万元,210.8475万元
6、913205940601875249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7、业务范围:半导体产品的研究、开发、包装、测试和生产,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租赁服务);专用设备维修、电子元器件批发、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除外)
8、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太极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间接持有85.06%的太极半导体股权,间接持有剩余14.94%的太极半导体股权。
9、太极半导体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不影响其偿付能力。过去一年和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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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2年太极半导体财务数据已审计;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最高担保合同主要包括:
担保人:无锡太极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债权人和担保人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1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要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包括一种或多种联合)综合信贷、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回购、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形成的债权本金(包括贷款本金、贴现、垫款等)。
第2条 债权确定期间
自2023年6月26日至2025年3月20日,债权确定期间止。
第3条 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得超过:美元为1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
第4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第一条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第5条 保证方式
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第6条 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未支付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转让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担保范围超过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7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为主合同项下每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为几个部分(如分期付款),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同的,保证期为最后一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支付或者增加保证金承担保责任的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之日起三年;债权人分次要求的,自最后一次要求支付之日起三年。
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8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的担保是根据子公司太极半导体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的。本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也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可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是合法的,并同意担保事项。
五、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0、244.5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08、182.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73%。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
3、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无锡太极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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