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会议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情况
1、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召开现场会议:30;
2、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9:25、9:30-11:30,下午1:00-3:00;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上投票。:下午3:15至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00任何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G1楼2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TCL科技集团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梁伟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
股东(代理人)共计 138 人,代表股份 2,924,057,502 股票,占有表决权总股份 15.57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8,779,080,767 股)。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2,021,341,951 股票,占有表决权总股份 1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 人,代表股份 902,715,551 股票,占有表决权总股份 4.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出席会议,见证律师全程监督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
同意1、385、161、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84.1509股份%;反对260、722、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5.8393股份%;弃权161、102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84.1509同意1、385、161、454股股份%;15.8393反对260、722、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弃权161、102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98%。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
同意1、385、150、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84.1502股份%;反对260、73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5.8400股份%;弃权161、102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84.1502同意1、385、150、454股股份%;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5.8400股反对260股、733股、014股%;弃权161、102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98%。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
同意1、385、150、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84.1502股份%;反对260、733、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5.8400股份%;弃权160、992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84.1502同意1、385、150、554股股份%;反对260、733、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5.8400股份%;弃权160、992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98%。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2、922、732、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9547%;反对1、15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171、33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同意1、644、719、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99.9195%;反对1、153、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701%;弃权171、33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10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莹、欧阳紫琪
3、结论意见: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TCL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嘉园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TCL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6
TCL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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