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量:21、558、872股
2、发行价格:18.09元/股
3、筹集资金总额为389元、999元、994.48元
4、募集资金净额为382元,571元,198.64元
● 预计上市时间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21、558、872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为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的新股自限售期届满第二个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如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将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顾正青先生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顾正青先生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转让
本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货币出资,不涉及资产转让。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了21、558、872股有限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有5人,包括顾正青先生及其配偶、吕刚先生、蔡惠娟女士及其配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权分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1)监管部门发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注册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有关的议案,如发行计划和前期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独立董事对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先批准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避免表决。
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相关股东避免表决。
2023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授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避免表决。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登记流程
2023年2月9日,发行人获得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审计中心发布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计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审计中心审计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3月22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3]590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国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第一天(2023年5月30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总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总交易价格的8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投资者认购邀请和认购报价的全过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严格按照《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配股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18.09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14.59元/股的123.99%。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最终确定为9人,符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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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数量
根据《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募集金额上限3.9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4.59元/股”计算的股份数量,即不得超过26、730、637股(含26、730、637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报价,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21、558、872股,不超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不超过本发行计划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26、730、637股),发行股票数量超过本发行计划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5、募集资金的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89、999、994.48元,扣除发行费用7、428、795.8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571、198.64元。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计划规定的募集资金上限3.9万元。
6、锁定期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顾正青先生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顾正青先生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对象获得的股份也应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安排,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换而获得的股份。发行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上市地点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
8、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或“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
1、募集资金验资
2023年6月1日,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并于2023年6月6日通知投资者17日。:00前将认购款转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2023年6月6日17:00前,认购对象已及时足额支付。
2023年6月7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募集资金余额转入发行人账户。
2023年6月7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41号)。经审查,截至2023年6月6日,参与股票认购发行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分行开立的华泰联合证券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389元、999元、994.48元。
2023年6月8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42号)。经审查,截至2023年6月7日,发行人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58、872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18.09元,共募集货币资金389、999、994.48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7.428、795.84元(不含增值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571、198.64元,其中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1、558、872.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61、012、326.64元,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631、312.00元。
2、股份登记
2023年6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新股发行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四)资产转让
本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货币出资,不涉及资产转让。
(5)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和意见
1、发起人(主承销商)对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查的结论和意见
经核实,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行过程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当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招标、定价、配售流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除顾正青先生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招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人承诺保证收益或者变相保证收益,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人提供财务补贴或者其他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人承诺保证收益或者变相保证收益,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人提供财务补贴或者其他补偿。发行事项明确符合已报告的发行计划的要求。
2、律师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检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发行人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报价、付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确定的发行对象和发行过程符合《登记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事项明确符合已报告的发行计划要求。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共有9个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为18.09元/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1、558、87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9、999、994.48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配股数量及配股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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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新股为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的新股自限售期届满第二个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如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将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P>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顾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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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伯乐启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江西赣江新区财务投资时代
深圳时代伯乐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对象经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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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财通汇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青岛财通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对象经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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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资产管理定振宝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对象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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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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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庆木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对象经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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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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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华实浩瑞(北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实泽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华实浩瑞(北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对象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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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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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系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顾正清先生外,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包括上述机构和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发行招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人承诺保证收益或者变相保证收益,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人提供财务补贴或者其他补偿。
3.公司前10名股东在发行前后发生了变化
(1)本次发行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41、072、440股,前十大股东持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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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15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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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有5人,包括顾正青先生及其配偶、吕刚先生、蔡惠娟女士及其配偶。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2023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21、558、872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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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讨论和分析管理层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了21、558、872股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顾正青先生及其配偶、吕刚先生、蔡惠娟女士及其配偶5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本次发行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财务实力和偿债能力,优化了资本结构,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3)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以公司主营业务为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满足公司的长期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是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影响原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增加对银行间竞争、明显不公平的相关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独立性。公司未来因正常经营需要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公平、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科研人员的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结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镇B7号楼401号楼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人代表:蔡福祥、吴学孔
项目协办人:李响
项目组成员:刘哲、陈蔚博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号
负责人:龙海涛
经办律师:王月鹏、黄心瑞
电话:010-56500900
传真:010-56500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无锡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负责人:张彩斌
经办会计师:刘勇、纪耀、丁春荣、陈秋菊
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无锡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负责人:张彩斌
经办会计师:刘勇、纪耀
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变更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登记完成,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总控制公司被动稀释比例减少,持股5%以上的股东被动稀释比例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1、072、440股增加至262、631、312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快丽丽、吕刚、蔡惠娟、计建荣共控制公司股份187、181、669股,比例从74.0912%被动稀释至71.2716%。减少率为2.8196%;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的股东,持有12、100、281股,股数不变,比例从5.0194%被动稀释到4.6073%,比例降低到0.4121%,不再是公司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股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
1、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顾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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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蒯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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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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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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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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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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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更
2023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批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590)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发行了21、558、872股有限流通股,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分配8、568、269股。2023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新股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41、072、440股增加至262、631、312股。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及股本变更公告》(公告号:2023-024)。
股权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股东权益变更前后,股东权益变更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
股权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快丽丽、吕刚、蔡惠娟、计建荣共控制公司股份178、613、400股,占74.0912%;股权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快丽丽、吕刚、蔡惠娟、计建荣共控制公司股份187、181、669股,增加8、568股,被动稀释为71.2716%的269股,减少为2.8196%。
2、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股东的股权变动
股权变更前,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100、281股,持股比例为5.0194%;股权变动后,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100、281股,股份数量保持不变,被动稀释至4.6073%,减少0.4121%,不再是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涉及后续事项
1、股权变更是由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登记的完成,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编制了简单的股权变更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信息(www.sse.com.cn)《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更报告》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3]590号),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如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58、8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9、999、994.48元,扣除发行费用7、428、795.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571、198.64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3年6月7日,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42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世晨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近日在中信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6月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世晨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开立具体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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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世拓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发起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1: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2、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2: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甲方1、2、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3: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规范经营,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1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名称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81120101190742389。截至2023年6月7日,专项账户余额为 9,399.99944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1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名称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名称为8112010128074238,截至2023年6月7日,专项账户余额为8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创新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1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名称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811200101190742391,截至2023年6月7日,专项账户余额为2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新建高效密封胶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2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名称为世晨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账户名称为8112001012100742392,截至2023年6月7日,专项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创新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2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3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账户为81120101260074239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新建高效密封胶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3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3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3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一号标准化运作》、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管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吴学孔和蔡福祥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每月3日前,假期将推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及时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销户之日起(2025年12月31日),丙方监管期结束。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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