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8版)
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间接控股股东对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有资产承诺:
公司将大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计划》的规定,全面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计划》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5、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明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按照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股份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时,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本人购买公司股份后,公司股权分配应符合上市条件。
我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份,购买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工资的20%。当年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工资的50%。
如果公司股价不符合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我可以停止购买公司股份。
本人购买公司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购买公司股份的,视为已履行本计划和承诺。
如果我在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没有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我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并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支付本人工资,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稳定公司股价计划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1)保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不存在欺诈性发行。
(2)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确保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性发行。
(2)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鼓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有资产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性发行。
(2)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利用发行人间接控制股东的地位,鼓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五)填写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了减少公开发行稀释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加快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市场发展,加强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投资者回报机制,提高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加未来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填补稀释即期回报。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措施来填补稀释的即期回报:
(1)加强研发,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研发工作,多年持续的技术创新,根据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为了进一步快速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公司将加强研发,在质量、技术和市场方面,全面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增长,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2)加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加强产品销售管理,努力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利润,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实施科学严格的成本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采购、生产、质量控制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加强成本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利润率。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入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配置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将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继续关注募集资金的实际管理和使用,加强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4)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充分论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和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配置资源,加快募集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项目尽快生产,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计划,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股息的条件、比例和股息分配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能够有效履行发行人稀释即期回报的补充回报措施,承诺不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犯发行人的利益。
(2)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公司同意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违反上述承诺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愿意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有资产承诺:
(1)可以有效履行发行人稀释即期回报的补充回报措施,承诺不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犯发行人的利益。
(2)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公司同意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违反上述承诺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愿意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承诺
江西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国资委承诺:
可以有效履行发行人稀释即期回报的补充回报措施,承诺不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犯发行人的利益。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明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一)承诺不免费或者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传递利益,也不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约束自己的消费行为。
(3)承诺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措施的实施有关。
(5)承诺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违反上述承诺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意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拒绝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愿意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如果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发行人对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股息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股息回报计划》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利润分配政策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公司将及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七)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
1、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其他承诺如下:
2、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生产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中包含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生产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发行人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鼓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本公司将依法购回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以下步骤承担赔偿责任: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出具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 公司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沟通,确定赔偿范围、顺序、金额和方式。
③ 赔偿金额通过上述方式协商确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确定赔偿金额后,按照上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者其他法律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有资产承诺: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利用发行人间接控制股东的地位,鼓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并督促江西军控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昌嘉辉承诺: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企业将鼓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企业将依法回购转让的原限制性股份。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监事和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赵卫勇、钟明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生产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对发行人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按下列步骤承担赔偿责任: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出具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担责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 我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顺序、金额和方式。
③ 赔偿金额通过上述方式协商确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确定赔偿金额后,按照上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者其他法律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是我的真实意图。我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有关责任有不同的规定,我将自愿无条件遵守这些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发起人承诺
国泰君安承诺:“由于发起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发起人(主承销商)已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勤勉义务。”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郭浩律师(上海)公司承诺:“如果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工作中不勤勉,导致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在违法事实确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信会计师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工作不勤勉,导致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在违法事实确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审查机构承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由于资产评估机构为发行人上市,江西国家科技军事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估[2016]号。278)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机构不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公开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在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未履行、未履行或按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未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违反有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未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有资产、南昌嘉晖、泰豪科技、合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温氏投资、温氏四号、横琴齐创、杨明华、陈功林、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监事涂伟忠、卢洁敏、齐敏、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明晓、黄俊华、张立新承诺:
本公司/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公司/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公司/企业/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除外),公司/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未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违反有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承诺未履行、未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客观原因,公司/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未履行或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下转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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