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72/201872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招商港/招商B 公告编号:2023-051
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分红分红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2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具体内容如下:根据2022年底总股本2、499、074、661股,每10股发现金股利4.50元(含税),共计1、124、583股。597.45元。
(2)从分配计划披露到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本总额在股息分配实施前发生变化的,按照现金股息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照最新股本总额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分配方案一致。
(4)分配计划的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99、074、661股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4.50元现金(含税;扣税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股份,a股QFII、RQFII和持有首发前限制股票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4.05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制股票、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和无限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征收差异化税率,每10股4.50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少股份,再按实际持股期限缴纳税款【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征收10%,对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征收差异化税率;B股非居民企业和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现金4.05元,境内(外)个人股东持有无限流通股的股息红利税征收差异化税率,按每10股4.50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少股份,然后按实际持股期缴纳税款)。
【注: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缴纳0.90元税款;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缴纳0.45元税款;持股一年以上的,不需要缴纳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以暂时免征红利所得税。
中国人民银行在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5月23日)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984)相当于港元兑现,未来B股个人股东需要缴纳的税款将参照上述汇率进行转换。
三、分红日期
(一)股权分配a股登记日为:2023年6月27日,除息日为:2023年6月28日。
(二)股权分配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6月27日,除息日为:2023年6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30日。
四、分红分红对象
分配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27日下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注册的所有A股股东;截至2023年6月30日(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6月27日),本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注册的所有B股股东。
五、分红分红方式
(1)2023年6月28日,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配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转入其资本账户。
(2)2023年6月30日,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转入其资本账户。B股股东于2023年6月30日办理股份转让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办公室领取。
(三)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公司自行分配:
■
注: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更名于2020年7月8日完成,原名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在股权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12日至注册日:2023年6月27日),因股东证券账户股份减少而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配的现金红利不足的,由公司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相关参数调整及其他事项说明
(1)股权分配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规定,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行权价格的公式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分红;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本公式,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6.53-0.45=16.08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4.28-0.45=13.83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请注意公司的后续公告。
(二)A股股东中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取得纳税证明的,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含当日)联系公司,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让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如果B股股东不属于国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股息扣除所得税,请在2023年7月31日前(含当日)联系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筛选。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退还扣除的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胡静竞、张琳
咨询电话:(0755)2682 8888
传真电话:(0755)2688 6666
八、备查文件
(一)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
(二)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股权分配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20日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