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32元
● 有关日期
● 多元化分红送转: 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250,113,750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80,036,400.00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企业限售流通股公司股东刘会平、丁仕梅、丁仕霞、天津市会平资本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市中饮资本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市巴比资本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企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持有限售股份的股利由企业自主发放。
3.缴税表明
(1)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发放股权收益时,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基金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指个人或证券基金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获得企业股票之日至出让交收企业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拥有时长)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证券基金的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实际实际税率为: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基金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256元;与其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288元;与其持仓时限超出1年,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32元(所述所得的统一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
(2)针对拥有本股票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结合公司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288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收益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权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3)针对根据港股通拥有企业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其红股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发放,依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出台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的相关规定,由企业按10%征收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288元。针对中国香港投资人中属其它国家税收居民并且其该国和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要求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率小于10%的,公司或者个人可以自己或由代扣代缴个税人,向我们公司税务机关明确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应按照已缴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额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的差值给予出口退税。
(4)针对拥有我们公司比较有限售前提商品流通A股股份的法人股东,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及2010年1月15日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司关于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工作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相关规定,公开前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企业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具体发放现金股息0.288元,但不包含新上市股票后增发股票的配资、新股上市后的配股股、上市企业为引进战略投资而定增所形成的增发股票及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增发股票,即拥有先发后增发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增发股票本人的股息红利税推行差异化征收率征缴,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待个人转让个股时,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
(5)对于一般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没有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利分配、收益企业所得税对其按税收法律法规自主交纳,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32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按照下述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中饮巴比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21-57797068
特此公告。
中饮巴比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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