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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0日,线下投资者应该是(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6月21日)T-4日)上午9日:30日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否则不得参与查询。线下投资者在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建议价格范围。
特别提示2:为促进线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实创业板线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线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如实填写配售对象上个月末(招股说明书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5月31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的总资产金额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应在初步询价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14日,T-以9日)总资产金额为准。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提供给发起人(主承销商)的总资产和查询前的总资产。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的,有权确定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的认购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并按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资产规模数据。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2.7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1万元)”栏中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6、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6月20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注册,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配置;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无效;
(3)拟认购配售对象超过2700万股的部分无效申报;
(4)如果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验证文件的;
(六)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7)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资产规模认购的,配售对象认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经理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7、线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是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错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错误,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见证本次发行的发行和承销过程,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5)处理线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
线下投资者应接受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并遵守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线下查询时有下列情形的,发起人(主承销商)应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
3、除行政许可外,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
4、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者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使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降低、提高或不慎报价的;
8、以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分配后的持股数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且(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分配后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不严格,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认购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的;
18、延期不及时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确定发行价格
1、初步调查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的相关要求,并消除不合格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根据消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从晚到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报时间,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的拟认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拟认购总量的1%。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该价格的认购将不再排除,排除比例将低于1%。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排除该价格的认购,排除比例将低于1%。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认购数量、行业、市场状况、同一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仔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认购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10人。
2、2023年6月28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1日)发布的《发行公告》披露了以下信息:
(1)同行业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可与上市公司相比;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不包括最高报价部分;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3、如果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上个月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如果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在上述情况下,发起人(主承销商)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投资者以下方式确定有效报价:
1、初步查询时,线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不得作为最高报价部分删除,并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和公告的条件;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人;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重启发行的机会。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网下认购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T日):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的认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应与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报价相对应,不得超过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
2023年7月3日,在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T日)9:15-11:30、13:00-15:00.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并开立创业板投资账户的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可以参与在线认购。
持有1万元以上(含)深圳证券交易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可于2023年6月29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认购。市值每5000元可认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额度。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认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2023年6月27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包括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用于2023年6月29日(T日)认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代表其进行认购新股申购。
2023年6月29日(T日)网上投资者认购日不需要缴纳认购款,2023年7月3日(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所有参与线下查询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都不能参与在线认购。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线下查询和在线认购,在线认购部分为无效认购。
六、回拨机制
2023年6月29日(T日)网上网下认购: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整体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在2023年6月29日(T日)启动回拨机制,调整离线和在线发行的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在线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认购次数/回拨前网上发行次数
回拨机制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线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将于2023年6月28日回拨(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网上、线下全额认购的,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线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原则上,无限售期回拨后的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上述公开发行数量按扣除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计算,线下投资者因线下发行部分比例限制而被限制的10%不需要扣除。
(3)如果网上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将暂停发行。
(四)线下发行未全额认购的,不足部分不回拨网上,暂停发行。
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及配售方法
回拨机制完成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删除,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2)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线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并参与线下认购分为以下两类。类似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
1、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为A类投资者(以下简称“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A类的线下投资者都是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是RB;
(三)确定配售原则和配售比例
RA原则上按照各种线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关系≥RB。
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不少于70%的线下发行股票回拨后配售给A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量不足,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配售给B类投资者,发起人(主承销商)可以调整配售给B类投资者的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四)计算配售数量
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这类配售比例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下降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当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超过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的,超过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个配售对象,直至配售完成。
如果离线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离线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也就是说,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的股票无限售期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流通;1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支付
(1)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7月3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2日)发布的《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公布了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公布了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名单。所有获得初步配售的线下有效配售对象都需要在(T+2日)8:30-16:00认购资金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配置金额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应当在(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未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获得的新股全部无效。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天发行的多只新股中,所有配售对象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享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不足的,共享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无效。
线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转让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果新股代码为301370,则备注为“B0019906WXFX301370”),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会导致转让失败。同日缴纳多只新股的,应当按照证券代码分别缴纳,并填写正确备注。
2023年7月5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有效报价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者未足额认购或者取得初步配售的线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中,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合并计算违规次数。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线下查询和认购。在限制名单期间,线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支付
2023年7月3日,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标后,应根据(T+2日)发布的《网上彩票中奖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终于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三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后一次放弃认购之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3)战略投资者支付
2023年6月21日,长城投资(T-4日前(含当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果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长城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果长城投资支付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配置金额,长城投资将于2023年6月27日(T-2日前(含当日)支付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审核长城投资支付的战略配售(如有)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最大承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如有)后30%的公开发行。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线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7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暂停新股发行,并披露暂停原因和后续安排。
请参见2023年7月5日,线下、线上投资者获得未付款金额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暂停发行
本次发行可因下列情形暂停: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不足10家的线下投资者;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不足10人;
(3)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拟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询价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询价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四)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的;
(5)预计发行后不符合发行人选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八)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70%;
(十)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原因和恢复发行安排。涉及投资者资金支付的,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将投资者支付的资金加息返还给投资者。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戈
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6号楼5层501c室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10-6786766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注册咨询电话:0755-2801396、28801397
询价期间电话:0755-2801392
发行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术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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