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9日发布公告日期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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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银河新月享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6个月以下简称“本基金”。
(3)根据基金《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基金将于2023年6月26日起 (含当日)至2023年7月21日(含当日)接受投资者认购赎回申请。自2023年7月22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并于2023年7月22日(含当日)至2024年1月21日暂停认购赎回。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认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暂停认购赎回的除外;在封闭期内,基金不处理认购赎回业务或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有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本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认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至少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开放期内,基金采用开放经营模式,投资者可以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基金不能按时开放或需要暂停基金合同的认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认购或赎回业务的处理期限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2)认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将于2023年6月26日起开始 (含当日)至2023年7月21日(含当日)接受投资者认购赎回申请。自2023年7月22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并于2023年7月22日(含当日)至2024年1月21日暂停认购赎回。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以外申请认购、赎回、转换并经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结束后申请认购、赎回、转换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限制认购金额
1、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10元;额外购买的最低限额为10元。
2、当投资者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3、与其他规定不同的,以本公告为准。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 认购时收取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C 类基金股份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股份认购设定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降低。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个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认购费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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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股份的投资者承担,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股份时应收取,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主要用于本基金的营销、销售、注册等费用。
2、自动再投资红利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认购股份的具体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收费方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迟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为投资者开展基金推广活动。基金推广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适当降低基金认购率、赎回率、销售服务率和转换率。
4赎回业务
4.1赎回股份限制
1、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赎回导致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投资者需要赎回一次,否则将自动赎回。各代理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理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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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1、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大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长于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认购股份的具体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收费方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迟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为投资者开展基金推广活动。基金推广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适当降低基金认购率、赎回率、销售服务率和转换率,并予以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1568号15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400-820-0860客户服务电话
(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5.2代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上每周至少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业务的相关事项。
2、如果投资者想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阅读《银河新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银河鑫悦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投资者也可以登录公司网站或联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www.cgf.cn
客服热线:400-820-0860
3、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基金不能按时开放或需要暂停基金合同的认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并予以公告。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属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风险提示:
基金在投资和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本基金定期开放运营。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将面临因无法赎回或出售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性约束。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超过50%,存在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大赎回风险、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的独特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开放式基金为10%,定期开放式基金为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或赎回付款可能会延迟。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承诺或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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