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2证券简称:中聚高新技术 2023-052号公告号
中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以2001年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原告方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工业联合会),声称中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公司或中火炬高新技术)应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交付,面积797.05315 亩土地使用权,以工业联合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
● 案件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被告
● 上述未决诉讼预计将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亏损,最终以本报告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工业联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双方2001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约定,将面积为797.05315。 亩土地使用权交付并以工业联合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炬高新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36号)。
2021年11月,工业联合向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将公司子公司广东中汇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创)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经第一人民法院审查,中汇创被追加为被告,并与公司共同参与诉讼。详见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发布的《中聚高新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2021-126号)。
2022年11月,工业联合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1)被告中聚高新承担不能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 9、959、592.8元及利息(以9、959、592.8元为基础,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中炬高新根据市场价格向原告工业联合赔偿面积 1、918、967、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614.33元;(3)被告中汇合创对被告中聚高新上述土地转让费、利息和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炬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79号)。
二、本次诉讼情况
上述案件诉讼事实如下:
2001年9月14日,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计划转让给中山(中山)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土地使用权797.05315亩,总价为73、665、260.67元,并约定总价已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领取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并约定工业联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中的9、959、592.8元支付给中聚高新,其余63、705、667.87元同意由工业联合支付给高新技术集团,中聚高新负责办理以工业联合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020年9月,工业联合起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命令中炬高新继续履行2001年9月1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命令中炬高新交付面积797.05315亩的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税费和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工业联合会最终将其诉讼请求改为:1、中聚高新继续履行2001年9月14日签订的合同,即命令中聚高新将面积797.05315亩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原告,并将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证以原告名义办理,税费由被告中聚高新技术负担;2、如果被告中聚高新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上述交付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将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证书以原告的名义办理,请求中聚高新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如下:(1)被告中聚高新承担不能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9、959、592.8元及利息(基于9、959、592.8元,自2001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中聚高新根据市场价格向原告工业联合赔偿面积为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1、918、967亩,614.33元;3、被告中汇合创对被告中聚高新上述土地转让费、利息和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案号为粤2071民初26738号。
公司辩护如下:
(1)工业联合会未明确其主张的具体土地座位、边界4、土地宗地编号等,诉讼标的不明确具体;(2)中聚高新实际履行了交付土地和土地证书的合同义务,工业联合会现要求中聚高新再次履行上述义务,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3)工业联合会已支付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款项,中聚高新技术已交付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已履行。中聚高新作为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投资者披露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中国证监会也予以关注和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真实有效,已完成;(4)由于中聚高新履行了交付土地和土地证书的合同义务,工业联合要求以中聚高新名义“替代履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5)在本案中,根据2001年9月14日工业联合会和中聚高新签订的合同第7条的协议,合同生效后,中聚高新必须在6个月内领取以工业联合会或其指定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5)在本案中,根据2001年9月14日工业联合会和中聚高新签订的合同第7条的协议,合同生效后,中聚高新必须在6个月内领取以工业联合会或其指定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即使是2001年9月20日,工业联合会主张支付9、959、592.8元土地转让费,也已超过20年。在此期间,工业联合会从未要求中聚高新交付涉及的土地或对中聚高新交付涉及的土地提出异议,甚至从未与中聚高新交付涉及的任何土地进行过沟通。因此,工业联合会本案中的所有诉讼请求都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查如下:
(1)根据中聚高新技术与工业联合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是真实存在的;
(2)根据法律规定和当时的历史情况,法院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3)关于合同的履行,法院认为中聚高新技术没有按照合同向工业联合交付涉及的土地。工业联合提交的证据是从有关部门获得的公文证书,其证明效力明显大于中聚高新技术提交的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支持中聚高新技术的上述调查鉴定意见;
(4)关于中汇合创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工业联合、中汇合创、中聚高新技术提供的证据,结合《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合,工业联合主张公司人格混合、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鉴于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制度不应适用,本案不得超过诉讼时效。
上述案件已在一审中作出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聚高新将土地转让款9、959、592.8元返还工业联合;
2.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聚高新向工业联合赔偿1、918、967、614.33,因其无法交付797.05315亩土地而造成的增值溢价损失 元;
3.驳回工业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7、5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总计9.752、569元(工业联合会已预付),工业联合承担5708元,中聚高新承担9.746、861元。
三、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上述未决诉讼预计将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亏损,最终以本报告为准。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聚高新技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9日证券代码:600872证券简称:中聚高新技术 公告号:2023-051号
中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
2022年社会责任年度社会责任
暨可持续发展报告更正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3月21日,中聚高新技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中聚高新技术2022年年度报告》和《中聚高新技术2022年年度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报告》。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中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现更正如下:
1.公司2022年年报
2022年年度报告第48页,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一、环境信息,(二)重点污水处理单位以外的公司环境保护说明,1。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更正前:
(二)重点排污单位以外公司的环境保护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二)重点排污单位以外公司的环境保护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聚精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因工厂内部分废油铁桶未按照标准要求堆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第十八项裁量标准进行了比较:对中聚精工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正。
2、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报告
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第七章 7.2排放管理内容增加了公司2022年的处罚。
除上述更正外,原报告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请理解由此造成的不便!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用董事会(集团)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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