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所列的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2023年7月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万〉2023-079、〈万〉2023-087),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延期期间,公司积极沟通、推进《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
由于《问询函》所涉及的部分事项仍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难以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回复。为切实做好《问询函》的回复工作,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评估,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延期提交本次《问询函》的回复及相关申请文件,延期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延期期间,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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