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号:002023股票简称:海特高新公示序号:2023-025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醒:
1、此次股东会无否定提案的现象;
2、此次股东会未涉及到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状况
1、会议召开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3年6月16日在下午14:30
(2)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网络投票时间是在2023年6月16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早上9:15至在下午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2、除权日:2023年6月12日
3、现场会议举办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北1号海特国际广场3栋楼1楼会议厅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法: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6、现场会议节目主持人:董事长万涛老先生组织此次会议。
7、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与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列席会议整体情况
此次股东会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15人,意味着股权178,150,97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23.5403%。
董事、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参加或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侓师、薛祯侓师出席此次会议,为本次股东会开展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参加状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当场网络投票股东3人,意味着股权111,242,981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14.6993%。
3、网上投票状况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2人,意味着股权66,907,994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8.8410%。
4、中小股东网络投票状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人,意味着股权3,636,994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4806%。在其中:进行现场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意味着股权185,1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245%。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人,意味着股权3,451,894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4561%。
三、提议决议和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依照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性股东大会通知的话题开展,无否定或终止提议的现象。经参会公司股东决议,以记名投票方法,决议并通过了下列提案:
提案1.0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这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法改选方玉凤女性为公司发展第八届股东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的时候起并和企业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01:竞选方玉凤女性为公司发展第八届股东会非独立董事
总决议状况:得到竞选投票数178,102,589票,占列席会议全部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9.9728%,中小投资者决议状况:得到竞选投票数3,588,608票,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股份的98.6696%。
决议结论:方玉凤女性入选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侓师、薛祯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觉得,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行及决议程序流程及其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结论及做出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件名称
1、经参加现场会议执行董事签字的企业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关于企业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6月17日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纳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授权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企业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下称“此次股东会”),对此次股东会的合规性开展印证并提交法律意见。
本所至经办人员侓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示日之前已经发生了或是存有的客观事实,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着尽职履责和诚信原则,展开了足够的审查认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评定的客观事实真正、精确、详细,所公开发表总结性建议合理合法、精确,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依据。
本所侓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其《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示本法律意见。
为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侓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各种材料。本所侓师得到公司如下所示确保,即其已带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示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原始材料、团本、影印件等相关材料、口头上证词均达到真正、精确、完整的规定,相关团本、影印件材料和原件原始材料一致。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侓师仅对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参会工作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及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决议结论是否满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达意见,错误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种提案所表达的客观事实或数据信息信息真实性及精确性表达意见。本所经办人员侓师不能对网上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实,在参加网上投票的股东资格均达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前提下,有关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乎资质。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印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合理合法的目的应用,不可作为所有其他目地,本所允许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性文档予以公告。
本所侓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需求,依照律师业公认业务规范、职业道德和尽职履责精神实质,对公司提供文件或相关客观事实展开了审查和测试,显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所示:
一、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
经本所侓师审查,企业已经在2023年5月30日在证监会特定平台上公示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举办时间以及地址、会议审议事宜、大会参加目标、大会备案方式、会务服务所设手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宜以通告方式联系了公司股东;并且于2023年5月31日在证监会特定平台上公示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就累积投票有关描述展开了更改。
此次股东会于2023年6月16日在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北1号海特国际广场3栋楼1楼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也、地址合乎会议报告具体内容。会议由董事长万涛老先生组织。
自然人股东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本所侓师审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资质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均是除权日2023年6月12日在下午深圳交易所买卖完成后在我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整体自然人股东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参加此次大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总共15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178,150,975股,占公司除权日股权总量的23.5403%,在其中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共12人,总共持有公司投票权股权3,636,994股,占公司除权日股权总量的0.4806%。
当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总共3名,持有股权111,242,981股,占公司除权日股权总量的14.6993%;根据网上投票方法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总共12名,持有股权66,907,994股,占公司除权日股权总量的8.8410%。
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本所侓师等出席了此次股东会。
(二)此次股东会召集人
此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集结。
本所侓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人员资格及此次股东会召集人资质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
此次股东会就公示中列明的事宜以当场记名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了决议,依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标准确立的程序执行记票、监票,并当场发布了决议结论。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已通过下列提案:
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竞选方玉凤女性为公司发展第八届股东会非独立董事
决议结论:得到竞选投票数178,102,589票,占参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728%。
在其中,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决议结果显示:得到竞选投票数3,588,608票,占列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6696%。
该提案一致通过。
本所侓师审查认为,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四、结果建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行及决议程序流程及其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结论及做出的决议真实有效。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盖公章)
责任人:张学兵经办人员侓师:汪华
经办人员侓师:薛祯
时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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