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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此次开启股票数:511,350股,占公司总总股本719,989,783股的0.07%
●此次开启股票发行流通时间:2023年6月15日
新华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 2023年6月5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结合公司“林肯领航员方案(二期)”股权激励方案(下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受权,允许按相关规定凡符合解除限售要求的2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项,总共开启511,350股。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准许及执行情况
(一)已履行决策制定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七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同一天,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2、2021年4月10日,职工监事发布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年3月30日起止2021年4月8日止,企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册开展内部结构公示公告。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质疑。
3、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本激励计划被批准,并受权董事会申请办理激励计划的事宜。同一天,董事会公布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九次(临时性)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九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5、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十四次(临时性)大会、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四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6、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七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7、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十九次(临时性)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八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8、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二十一次(临时性)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九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9、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该提案早已 2022年9月15日举行的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
10、2023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1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五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该提案早已 2023年5月16日举行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2、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职工监事、侓师各自发布了有关建议。
(二)历年来员工持股计划授于状况
二、初次授予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表明
(一)初次授予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限售期期满
本激励计划初次授予限制性股权的限售期分别是12月、24个月和36月。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来贷款担保或清偿债务。企业初次授予限制性股权的授于备案完成日期为2021年6月1日,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初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期满。
(二)初次授予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公布的激励计划是不是有所差异的现象
企业“林肯领航员方案(二期)”股权激励方案初次授于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中12名激励对象辞职及1名激励对象变成监事,不再合乎激励条件。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就职于上市企业方面的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标准,不再合乎激励条件。企业总计需对于该激励对象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第一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517,300股开展回购注销。
在其中,8名激励对象因辞职、1名激励对象因变成监事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就职于上市企业方面的激励对象因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标准,需回购注销其已获得授但并未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484,900股事项,早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并登记进行回购注销办理手续。3名激励对象因辞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28,800股事项,早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待申请办理回购注销办理手续。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3,600股事项,尚要递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除了上述状况外,此次开展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初次授于部分和已公布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有所差异。
四、此次可解除限售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员工持股计划总数
结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乎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总共28名,包含董事、高管人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公司,相同)及核心员工工作人员(含分公司,相同)。此次可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达到511,350股,占公司具有总股本的0.07%。详细如下:
五、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发售商品流通分配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一)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发售商品流通日:2023年6月15日
(二)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发售商品流通总数:511,350股
(三)董事长和管理层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锁住和出让限定
(1)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它在任职期每一年转让股权不能超过之而拥有我们公司股权总量的25%;在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我们公司股权。
(2)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股票在买入股票6个月售出,或在售出后6个月又买进,从而所得的盈利还本公司所有,本董事会将撤回其所得的盈利。
(3)在方案期限内,假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上对董事和高管人员拥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出现了改变,则这一部分激励对象出让其持有的企业股票必须在出让时合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后企业公司股权结构转变表
六、独董建议
经核实,独董觉得:企业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要求的实行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企业具有执行股权激励方案的法律主体,未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可解除限售的情况;企业本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此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达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标准,它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企业对该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分配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有关提案的决策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会程序合法、决定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咱们允许企业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初次授于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有关解除限售事项。
七、职工监事审查建议
经决议,职工监事觉得:依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规定,企业本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期满且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此次解除限售分配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此次2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质合理合法、合理,允许企业对28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持有的511,350股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的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经核实,律师认为: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时,企业有关此次股票期权行权及其此次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目前必须的准许和受权,合乎《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范化文档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及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标准已造就;企业需依照《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相关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企业有待向深圳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办有关行权及解除限售办理手续。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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