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证券简称:明阳智能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41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71,983,70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0,910,245.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WISERTYSONINVESTMENTCORPLIMITED、FIRSTBASEINVESTMENTSLIMITED以及KEYCORPLIMITED。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4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Receipts)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税收规定,GDR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NationalAssociation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NationalAssociation于伦敦时间2023年6月21日通过EuroclearBankSA/NV、ClearstreamBanking,S.A.发放给GDR投资者。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4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0-28138632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615证券简称:明阳智能公告编号:2023-037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9.70元/股(含)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3年6月14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5月31日止,公司尚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的依据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41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90,910,245.00元(含税),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9.70元/股(含),调整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0.3041)/(1+0)≈19.70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2,538.07万股至5,076.14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2%至2.23%。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市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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