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证券简称:康达新材公示序号:202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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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担保状况简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分别在2023年4月13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二十次大会,2023年5月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依据会议决议,公司及企业分公司预计2023本年度为有关子公司融资给予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余元。
主要内容详细企业在巨潮资讯网等特定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公布的有关公示。
二、贷款担保工作进展
前不久,依据上述决定,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丰南康达”)、北京市力源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力源兴达”)和成都必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必控科技”)向银行借款了综合授信,分别以企业为他们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关键具体内容如下:
(一)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务人: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新华西道分行。
2、贷款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最大本金余额:6,000万人民币(总计已用担保额度6,000万余元,不得超过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5,000万余元)。
5、保证范围:包含丰南康达在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滚利、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由丰南康达和贷款担保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护保险费用及其起诉(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债务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担保期限: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主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期满的时候起三年。
债务人与丰南康达就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达到贷款展期合同的,担保人允许再次担负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贷款展期约定书的债务履行期限期满的时候起三年。
如果发生有关法律法规或是主合同约定的事宜,造成主合同项下负债被债务人公布提早到期,担保期限自债务人明确主合同项下负债提早期满的时候起三年。
(二)北京市力源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债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
2、贷款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最大本金余额:1,000万人民币(总计已用担保额度1,000万余元,不得超过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0,000万余元)。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信用额度内向型力源兴达所提供的借款及其它授信额度本金余额总和,和相关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合同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商业保理花费、完成担保权和债权费用及别的各项费用。
6、担保期限: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借款或其它股权融资或债务人转让的应收帐款债权到期还款日或每一笔垫付的垫款日多加三年。任一项实际授信额度贷款展期,则担保期限持续至贷款展期期内期满后多加三年止。
(三)成都市必控科技有限公司
1、债务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六分行。
2、贷款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最大本金余额:3,000万人民币(总计已用担保额度3,000万余元,不得超过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0,000万余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含但是不限于所有本钱、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赔偿费、裁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翻倍收取的债务利息、需向债务人收取的别的账款、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造成的花费。
6、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按每笔信贷业务各自测算,即自每笔信贷业务主合同签署日起至必控科技在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期满今后三年止。
债务人与必控科技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到贷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期限至贷款展期协议书再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期满之今后三年止。
如果发生有关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宜,债务人公布负债提早到期,担保期限至负债提早期满之今后三年止。
三、总计对外担保数量和贷款逾期贷款担保总数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企业决议的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总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47,725.10万余元,占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比例为82.5304%;对外宣传担保余额(含此次贷款担保)为120,259.24万余元(当中含1,180万美金境外债贷款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费率1美金=6.4601人民币换算,金额为7,622.92万余元),占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比例为40.0647%。
公司及分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成都市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外无别的对外担保个人行为,不会有贷款逾期贷款担保、涉及到诉讼对外担保及因贷款担保被裁定输了官司而需承担损害的情况。
四、备查簿文档
1、与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新华西道分行的《保证合同》;
2、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与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六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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