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霍莉
近日,一家上市农商行公布,这家银行原银行行长与原风险总监2022年履职评价结果显示“消极怠工”。对发售银行高管一年的工作业绩搞出“不过关”,这在行业内比较少见。
对董监高履行职责开展客观分析,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更加是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根本。
与可衡量的绩效考评对比,履职评价多重视行为表现全过程。应当怎样金融高管的履职做出公平、谨慎的描述,难度很大。如点评标准、规范怎样建立?应对“在位者”,如何保障客观性、独立和评价反馈?若进行了负面反馈,那又怎样将会对金融机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近些年,伴随着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金融企业对执行董事、监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履职评价进到相对性谨慎的操作流程。
在制度建设领域,2021年6月,原银监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规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理应不断完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规章制度,对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进行履职评价。
在实施实施细则层面,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方法已颁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明确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相关介绍,包含评价维度与关键点、评价机制程序流程等。
尽管对金融高管的履职评价尚未有全国性实施细则颁布,可是地区颁布的一些实施细则,可资借鉴。在今年的1月,《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公布,规定对银行、保险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内容进行延续性管控,确立当高层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消极怠工等次,监管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议上一级监督机构或个人人力资源主管企业更换该高层管理人员。
除此之外,在评估方法层面,聘用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服务等独立第三方帮助进行对董监高的履职评价也可以是支持和鼓励方位。
现阶段,大部分上市银行公布了2022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论。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金融企业对董监高履职评价将趋向常态、系统化和主观化,为此促进金融企业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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