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007元(价税合计)
● 有关时间
● 多元化分红送转: 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时间
中原地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们公司”或“企业”)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早已企业2023年5月24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公示于2023年5月25日发表在企业特定公布新闻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交易所网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披露易网址。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除权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4,642,884,700股为基准,向公司股东(包含A股公司股东及H股公司股东)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32,500,192.90元(价税合计)。
三、有关时间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除自主派发目标外,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除权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豪控股有限公司、安阳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高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A股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务〔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相关规定,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通告要求,企业发放股权收益时,企业暂时不缴纳个税,依照税前工资每一股rmb0.007元派发红股。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以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后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税。
(2)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由结合公司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统一代收代缴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063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3)针对香港交易所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根据“港股通”拥有我们公司A股个股的公司股东(“港股通公司股东”),其红股由我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81号),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具体派发现金股息为每一股rmb0.0063元。如有关投资人认为所取得的股息收益必须享有一切税收协定(分配)工资待遇,可以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归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法人企业含意的A 股公司股东(含投资者),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交纳,具体派发红股为每一股rmb0.007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权益分派计划方案有异议的,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中原地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371-69177590
特此公告。
中原地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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