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协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通过沟通召开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沟通方式。
2、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起,会议投票的起止时间为17日: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寄达地点:
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2301号楼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专用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营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6月15日,即2023年6月1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基金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交付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包括: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在投票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显示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或证明);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经基金管理人授权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等);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如有)或授权代表在投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显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或证明)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4)上述公章、批准文件、开户证明、登记证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自2023年6月16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将填写的表决票及相关文件及相关文件至2023年7月17日17日:00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交付或邮寄的方式送达以下指定联系地址:
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2301号楼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916(免长途电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了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了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投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可以授权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参加会议并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股份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基金股份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为准。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显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的正面、负面复印件,以及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3)。如果代理人为个人,还应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显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或证明)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原授权委托书(参照附件3)。如果代理人为个人,还应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显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或证明)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投票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提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取得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3)。如果代理人为个人,还应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显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或证明)的正面和负面复印件;代理人为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开户证明或者登记证复印件);
(4)代理人为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的,上述代理人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包括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5)以上公章、批准文件、开户证明、登记证等文件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仅限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会议,基金经理可以开放录音电话授权,基金经理和部分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各自的客户服务代表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话过程中回答问题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客户服务代表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完成授权记录。整个通话过程将被记录下来,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7日起,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为15日:请注意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并投票时,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明确具体表决意见。没有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
通过电话授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暂时不向机构投资者开放。
3、确定授权效力的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授权并送达有效表决票的,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纸面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投票时间为准。最后一次授权委托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多次授权表决意见一致的,按表决意见计票;多次授权但授权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多次授权但只有一次授权的,以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的,同一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未表达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愿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授权委托表达中表达各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计票,公证机关对其计票流程进行公证,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投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投票填写完整、清晰,提供的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投票;有效投票按投票意见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2)投票上的投票意见未选择、多选择、模糊或矛盾的,其他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投票,计入有效投票;根据“弃权”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基金股东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3)投票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楚,或未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在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投票无效;无效投票不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的,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不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送货时间不是同一天,以填写最终送货有效表决票为准,先送货的表决票视为撤回;
2)送货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货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货时间以实际送货时间为准,邮寄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以上(含一半);
2、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含一半)有效;
3、基金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股东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股份持有人大会和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股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半以上(含一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后3个月或6个月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代表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作出的各种授权仍然有效,但如果授权的话如果权利方式发生变化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授权,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的通知。
九、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2301号楼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常设联系人:徐阿南
联系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9015
2、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公证处
联系人: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在提交表决票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充分考虑在途邮寄时间,并提前发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http://www.htamc.com.cn)如投资者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916(免长途电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公告,并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作出必要说明。请注意。
4、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告的相关内容。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关于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营的议案》;
附件2: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红塔红土稳健加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持续运营
有关事项的议案
红塔红土稳健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
“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足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连续60个工作日发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持续经营、转变经营模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解决方案,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净资产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经营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持续经营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经营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商,审议基金持续经营的相关事宜。同时,建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基金持续经营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措施,确定基金持续经营的具体时间。
请审议上述议案。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附件二
红塔红土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表决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中画“√同一提案只能表达一项意见。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如果投票上的投票意见没有选择、多选择、模糊或矛盾,但其他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投票,计入有效投票;根据“弃权”计入相应的投票结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表决票上签字/盖章不完整、不清楚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者在截止日期前未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的联系地点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认购基金时使用的证件号或证件号的更新。本表决票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其他情况不得填写。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的,默认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打印,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举行的红塔红土稳健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代表本机构在股权登记日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持有的红塔红土稳健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份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基金股东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红塔红土稳定增利混合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同一议案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名称/名称(签名/盖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姓名(签名/盖章):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
代理人证件号: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委托书的剪报、复印或者按照上述格式自制,填写、签字、盖章后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书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认购基金时证书号或证书号的更新。
3、委托书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账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其他情况不得填写。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的,默认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
4、在基金股东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基金股份的,其授权无效。
5、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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