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日期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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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万菱信中证沪港深数字经济主题指数型发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 办理日常认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认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申请认购和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日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布,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日常认购业务
3.1 限制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份额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附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附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经理酌情调整。
当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移到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应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没有上限,但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除外)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50%(基金管理人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其他投资者实行不同的认购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行具体的认购率。
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及其投资经营收入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当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具体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果未来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型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股说明书或发布临时公告时将其纳入养老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是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A类基金股份的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股份的投资者承担,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用于基金的营销、销售、登记等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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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3 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认购申请的日期(T日)作为认购申请日期。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包括当日)。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当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认购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将认购资金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退还资金造成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其合法权利,否则未经登记机构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认购申请的确认时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股份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中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某一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应当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天的投资者,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用于支付营销、销售、登记费等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股份的赎回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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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基金股份赎回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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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日期(T日)作为赎回申请日期。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包括当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当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接受赎回申请并不意味着该申请必须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该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其合法权利,否则未经登记机构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5 业务的日常转换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认购补差费三部分组成。其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计算收取;转换费按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计算收取。目前,基金管理人将转换费率全部设定为0;认购补充费是转让基金认购费与转让基金认购费之间的差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不同部分收取,认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认购补差费按转让基金和转让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当认购费率高的基金转换为认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补差费。请参阅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让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认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认购费-转出基金的认购费
其中:
1、转入基金的认购费=[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的认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2、转出基金的认购费=[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的认购费率)] ,或者,转出基金固定认购费金额
3、计算所得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小于0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为0
净转入金额=转让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让金额、转让基金赎回费和转让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转让基金资产中存在误差;净转让金额和转让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转让基金资产中存在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布,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5.2 其他与转换有关的事项
业务规则的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采用“股份转换、未知价格”的原则,转让金额和转让股份按T日基金股份净值计算。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转换费用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转换总份额计算。
基金转换费按转让股份对应的转让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计算,并向转让人收取;按转让金额对应的转让与转让基金的认购费差额费率计算费用,并向转让人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让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让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认购状态。冻结的股份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申请在冻结期间不予受理。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赎回时,赎回费用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率计算,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转换确认日起重新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投资者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得超过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1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可以转换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包括1份),投资者必须一次性转换所有基金份额。
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基金转换和赎回,转出视为赎回。
T日转换申请可在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销。注册结算中心在T+1确认投资者的T日转换申请。投资者可以在T+2查询转换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股份与本公司发行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股份(未开放转换的基金股份除外)之间的相互转换。本公司自建TA基金与中登(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TA 基金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按照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认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认购申请,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的扣款日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认购申请的交易方式。
(一)适用基金范围
自2023年6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适用于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申请方式
1、申请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必须首先开立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适用于自建TA基金,开户人员除外)。具体程序请遵守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公司已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向销售机构申请额外交易账户(开户人员除外),并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扣款方式及扣款日期
投资者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指定其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除账户,并按照与各销售机构的协议扣除。非基金认购开放日推迟至下一个基金认购开放日。
(五)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起点为1元,投资者也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期认购金额。
(六)申购费率
详见本基金招股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总结等信息披露文件。
(7)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除日为基金认购申请日,认购股按当日(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包括当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当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八)变更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业务变更,具体程序符合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必须将有效身份证及相关凭证带到原销售机构申请终止业务。具体程序符合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变更和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生效日期,应当遵守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九)办理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详见“基金销售机构”。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生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0 880 8588(免费长途话费)或86-21-962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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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出售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具体情况请参考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
7.2 现场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认购或赎回基金股份之前,应当每周至少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各类基金股份的净值和各类基金股份的累计净值。
基金股份认购或赎回开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股份的净值和各类基金股份的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各种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种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的日常认购、赎回、转换和固定投资。如果投资者想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上(www.swsmu.com)、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费长途电话费)或021-96299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固定投资业务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公司承诺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判断市场,认真做出投资决策。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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