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9 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号:临-2023-055
厦门钨业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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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8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418、459、20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496、460、72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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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除公司直接发行的以下四名股东外,其余股东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现金股利:
(1)福建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2)福建潘洛铁矿有限公司
(三)五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日本联合材料公司(A. L. M. T. CORP.)
上述四名股东的实际发行数量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收负担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定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发放0.35元现金红利。
(3)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分配0.315元。
(4)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通知》 QFII 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股息0.315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分配0.315元。
(6)对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相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厦门钨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22层,厦门市展鸿路81号
联系电话:0592-5363856
特此公告。
厦门钨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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