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财务需求,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部分代销机构协商,公司部分基金增加了代销机构,具体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1.2023年6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办理下表所列基金产品的开户、认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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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司自建TA基金与中登(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TA基金不能相互转换。上述基金产品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2、定期开放基金产品的相关业务处理时间和规则请参见相关产品的业务公告。
二、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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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也可以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各基金的详情,请参考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或致电公司客服电话(400-880-8588或021-96299)进行咨询。
欢迎投资者查询并惠顾公司各基金的开户、认购、认购、固定投资、转换等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0日
申万菱信乐融一年持有期混合
公告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和转让业务
2023年6月10日发布公告日期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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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万菱信乐融一年期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自2022年9月15日起开展日常认购、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2 办理日常认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认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如基金参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交易日为非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有权不开放认购赎回业务,以当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认购赎回的,除外。
本基金每个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该基金份额不能在最短持有期内赎回或转换,可以从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赎回或转换。对于每次认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当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天;对于每次认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自认购份额确认日(含当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天;对于每次转换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基金股份转换转换申请确认日(含当日)至一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6月17日生效。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2023年6月19日起开放赎回转让业务。
如果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布,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当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申请基金股份的认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申请认购、赎回或转换,并由登记机关确认接受的,其基金股份的认购和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认购和赎回价格。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股份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中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某一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应当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2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3 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日期(T日)作为赎回申请日期。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包括当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当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接受赎回申请并不意味着该申请必须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该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申请和股份的确认情况,否则未经登记机构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4 业务的日常转换
4.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认购补差费三部分组成。其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计算收取;转换费按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计算收取。目前,基金管理人将转换费率全部设定为0;认购补充费是转让基金认购费与转让基金认购费之间的差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不同部分收取,认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认购补差费按转让基金和转让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当认购费率高的基金转换为认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补差费。请参阅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让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转基金申购费与转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让金额、转让基金赎回费和转让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转让基金资产中存在误差;净转让金额和转让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转让基金资产中存在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布,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4.2 其他与转换有关的事项
业务规则的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采用“股份转换、未知价格”的原则,转让金额和转让股份按T日基金股份净值计算。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转换费用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转换总份额计算。
基金转换费按转让股份对应的转让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计算,并向转让人收取;按转让金额对应的转让与转让基金的认购费差额费率计算费用,并向转让人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让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让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认购状态。冻结的股份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申请在冻结期间不予受理。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赎回时,赎回费用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率计算,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转换确认日起重新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投资者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得超过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1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可以转换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包括1份),投资者必须一次性转换所有基金份额。
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基金转换和赎回,转出视为赎回。
T日转换申请可在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销。注册结算中心在T+1确认投资者的T日转换申请。投资者可以在T+2查询转换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股份与本公司发行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股份(未开放转换的基金股份除外)之间的相互转换。本公司自建TA基金与中登(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TA 基金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按照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9
传真:86-21-23261199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见公司官方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出售基金或者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具体情况请参考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认购或赎回基金股份之前,应当每周至少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各类基金股份的净值和各类基金股份的累计净值。
基金股份认购或赎回开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股份的净值和各类基金股份的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不得晚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次日。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解释基金开始处理日常赎回、转让业务等相关事项。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并发布在公司网站上(www.swsmu.com)、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org.cn/fund)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费长途电话费)或021-96299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公告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风险提示:公司承诺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判断市场,认真做出投资决策。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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