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5 证券简称:长江通信 公告编号:2023-045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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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利润分配计划经公司2023年6月2日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23年6月3日发布。(www.sse.com.cn)公告《2022年长江通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23-041)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基于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98万股,每股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1.84万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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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高科技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公司在发放现金红利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0.08元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根据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发放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为0.072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4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72元。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和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7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联系部门: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67840308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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