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明普光磁简称:明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86
东莞明普光磁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明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2022年年度股权分配方案已获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股权分配公告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计划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0.33元现金红利(含税)按公司股份总额211、220、000股暂时分配给全体股东,不分配股份和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2022年分红方案实施时,如果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自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披露至实施以来,公司已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注册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11、220、000股增加至211、520、000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股权分配将在公司2022年股权分配实施时,每10股向全体股东分配0.33元现金红利(含税),不分配股份和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分配方案一致。
4、分配计划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股权分配计划为:根据公司现有总股本排除回购股份0股后的211、520、000股,每10股向全体股东分配0.33元现金(含税;扣税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QFII、RQFII和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发行0.297元;持有限制股票、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和无限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征收差异化税率。公司暂时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当个人转让股票时,应纳税额【注】按其持股期限计算;持有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征收10%,对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征收差异化税率)。
【注: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纳税0.06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纳税0.033元;持股一年以上的,不需要纳税。】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股权分配登记日为:2023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4日。
四、权益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2023年6月14日,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配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转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自行分配以下a股现金红利:股权激励限售股。
3、公司自行分配以下a股股东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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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5日至注册日:2023年6月13日),因股东证券账户股份减少而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配的现金红利不足的,由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应相应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权分配实施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公司的后续公告。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承诺,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明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即14.13元/股)。上市后,明普光磁发行股票、增值、配股、股息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公司2019年股权分配实施后,上述股东在履行承诺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9.24元/股;股权分配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后,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不得低于9.207元/股。
七、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
2、咨询联系人:王妮娜
3、咨询电话:0769-86921000
4、传真电话:0769-81701563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了分红分红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明普光磁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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