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3-037
金宏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21、541、7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2023年6月16日上市流通日期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批准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0〕941号)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宏气体”)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00股,并于2020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84、333、400股,其中101、856、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302%,382、477、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969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6人,限售股股东221、541、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5021%,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到期,将于2023年6月1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484股,333股,400股。2022年4月2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319、600股完成股份登记,并于2022年4月20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85、653、000股。2023年5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1、229、468股完成股份登记,并于2023年5月16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86、882、468股。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86、882、468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比例由45.7416%改为45.502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以来,由于利润分配和公积金增加,公司股本数量没有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一)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时,上市流通相关股东对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向华对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作为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我现作出以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回购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我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如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公司有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建平对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作为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我现作出以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回购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我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如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公司有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配偶韦文彦对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作为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配偶,我现作出以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回购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如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公司有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向华的亲属朱根林、金向华控制的企业金宏投资、实际控制人金建平的亲属金晓红对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作为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我现作出以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股份,也不得回购发行人股份。
5、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向华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计划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金向华(以下简称“本人”)直接持有公司34.02%的股权,其控制的金宏投资持有公司2.39%的股权,共控制公司36.41%的股权。本人就本人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发表声明并承诺如下:
① 减持股份的条件
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本人承诺的锁定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如果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我仍然可以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②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③ 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份、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少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④ 减持股份数量
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老股不得超过发行人老股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老股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
⑤ 减持股份的期限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发行人减少意向和拟减少的信息,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可以减少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 我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遵守以下约束措施:
A、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我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公共投资者道歉。
B、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我承诺非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发行人未将非法减持收入上缴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将与非法减持收入相等的金额归发行人所有。
C、如果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遭受损失,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6、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建平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计划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金建平(以下简称“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3.6万股,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份的9.93%。本人就本人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发表声明并承诺如下:
① 减持股份的条件
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本人承诺的锁定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金向华、金建平仍能保持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② 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③ 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价格(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份、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少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④ 减持股份数量
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老股不得超过发行人老股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老股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
⑤ 减持股份的期限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发行人减少意向和拟减少的信息,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可以减少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 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我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公共投资者道歉。
B、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我承诺非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发行人未将非法减持收入上缴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将与非法减持收入相等的金额归发行人所有。
C、如果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遭受损失,我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朱根林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苏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计划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朱根林(以下简称“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4.972.80万股,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13.69%。我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份、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按照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趋势、公共信息、个人资本需求等,独立决策,选择减少持股的机会。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信息,发行人应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我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申请上市的限制性股东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影响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占用资金。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保荐人认为:
(一)公司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本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21、541、700股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1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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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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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上公告附件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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