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1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林道藩、陆巧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林道藩、林秋兰是父女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1.权益变更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原因是需要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减持。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2023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号:2023-021),披露了林道藩先生的减持股份计划。林道藩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83、37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计划减持期间发行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股份变动,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愿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处置松发股份。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更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模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的权益
股权变更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林道藩持有上市公司26、49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34%;林秋兰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7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6%;陆巧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权变更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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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模式
股权变更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3年6月11日,林道藩与宁波利维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宁波利维能拟以交易价格23.86元/股,总价6.25亿元收购林道藩持有的26、199、617股松发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林道藩
乙方(受让人):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二条 股份转让
2.1 标的股份数量
2.1.1.双方一致同意,林道藩将上市公司26、199、617股无限流通股转让给乙方,占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10%。
2.1.2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正式转让至宁波利维能,如上市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增加股本,本协议下的目标股份数量相应增加,增加目标股份为:目标股份及其分享或增加增加股份之和。同时,股份转让款保持不变,每股价格相应降低。上市公司因增发股份或回购股份而变更总股本的,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格总额不变更,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权的比例相应调整。
2.2 标的股作价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6.25亿元(含税价格)(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格”),对应每股转让价为23.86元(按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以下简称“每股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90%)。
第三条 交易价格的支付和交付安排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和交付标的股份转让:
3.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准备股份转让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并与乙方一起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材料,以确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
3.2 自本协议生效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书之日起6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股份转让总价的40%),即2.5亿元。
3.3 双方一致同意,宁波利维能够向林道藩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后,林道藩应在5天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并向乙方提供完税证明。乙方应在收到完税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手续。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20天内,宁波利维可向林道藩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股份转让总价的60%),即3.75亿元。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7.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如机构)和签字(如自然人),自满足以下先决条件之日起生效:
松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松发股份或其指定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安徽利维能不低于51%的股权。
7.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当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否则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经本协议约定批准、许可、备案后生效;本协议书面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或根据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要求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本次交易的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双方应根据此类变更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可终止:
7.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前,双方同意书面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终止本协议;
7.3.2 松发股份或其指定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安徽利维能不低于51%的股权,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本次股份转让未经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本协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证券交易所出具合规确认书之日起终止;
7.3.3任何一方的陈述和担保不真实或未能实现,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或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3.4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规定,自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或者补偿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及时纠正或者有效补偿,消除不利影响,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3.5 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下,本协议可以通过双方的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四、限制目标股份的权利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道藩持有的1.9、3万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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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松发股份的股权变动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它重要事项
1、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没有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避免误解报告内容,也没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道藩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陆巧秀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林秋兰
2023年6月12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股权变更的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参考。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道藩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陆巧秀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林秋兰
2023年6月12日
附表
《广东松发陶瓷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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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道藩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陆巧秀
2023年6月12日
一致行动人:
林秋兰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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