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会议召开状况
(一)此次会议的举行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此次股东会会议报告各种材料已提前传出。
(三)此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信大会的形式举办。
(四)此次会议应参加执行董事7人,真实参加执行董事7人。
(五)此次会议由老总组织,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状况
1.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票7票,否决票0票,反对票0票
结合公司2021本年度股东分红实施意见、2022年度股东分红实施意见,及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一部分个股的回购价格由14.51元/股调整至14.13元/股,预埋一部分授于个股的回购价格会由13.45元/股调整至13.23元/股。
2.表决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票7票,否决票0票,反对票0票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初次授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达到;此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达到有关规定的解除限售标准(包含企业绩效考评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条件等),此次解除限售分配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允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7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800,610股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办理解除限售。
特此公告。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示序号:2023-024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次会议决议公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部公司监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举办状况
(一)此次会议的举行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此次监事会会议通告各种材料已提前传出。
(三)此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信大会的形式举办。
(四)此次会议应参加公司监事3人,具体参加公司监事3人。
(五)此次会议由监事长组织。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状况
1.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票3票,否决票0票,反对票0票
因执行权益分派,结合公司股东会的受权,股东会对辞职激励对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节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允许依据结合公司2021本年度股东分红实施意见、2022年度股东分红实施意见,初次授于一部分个股的回购价格由14.51元/股调整至14.13元/股,预埋一部分授于个股的回购价格会由13.45元/股调整至13.23元/股。
2.表决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决议结论:允许票3票,否决票0票,反对票0票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初次授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达到。此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此次解除限售分配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允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7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800,610股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办理解除限售。
特此公告。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2023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示序号:2023-025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企业回购注销一部分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6月16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条例”)、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依据年底分红实施意见,调节企业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现就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激励计划许可的和执行情况
1、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等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激励计划有关提案发布了单独建议。
同一天,公司召开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八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职工监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提交了有关审查建议。
2、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9日,企业对初次授于一部分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一切职工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册所提出的质疑。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大会及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再度展开了核查并做出了赞同的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此事发布了单独建议。企业与此同时公布了《中科曙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一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结合公司2020年本年度权益分派的实行,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格由14.65元/股调整到14.51元/股。独董对于该调价事宜发布单独建议。
6、2021年6月25日,企业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结束初次授于1,244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的登记工作,此次具体授于激励对象总计510人。
7、2022年4月13日,企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将初次授于中已经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质的17名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总计44.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给予回购注销。
8、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大会及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八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职工监事对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及预埋授于相关事宜展开了核查并做出了赞同的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此事发布了单独建议。
9、2022年5月6日,企业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10日,企业对预埋授于一部分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一切职工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册所提出的质疑。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了《中科曙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九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允许对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埋一部分的个股授于价钱进行一定的调节,即授于价格由13.61元/股调整至13.45元/股;允许对17名辞职激励对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由14.51元/股调整至14.35元/股。独董对于该调价事宜发布单独建议。
12、2022年6月14日,企业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结束预埋一部分授于129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的登记工作,此次具体授于激励对象总计59人。
13、2022年7月19日,企业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结束辞职激励对象44.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登记。
14、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大会及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二次大会,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对已经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质的离职员工所持有的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总计43.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给予回购注销。
15、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允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7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800,61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展解除限售;允许依据年底分红实施意见,调节企业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独董对于该事宜发布单独建议。
二、此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节的原因和方式
(一)调节缘故
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允许拟以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的总市值1,463,168,974股为基准(实际分派时通过企业截止到除权日的具体总股本数量为标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1.60人民币红股(价税合计)。
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允许拟以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的总市值1,464,013,974股为基准(实际分派时通过企业截止到除权日的具体总股本数量为标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2.20人民币红股(价税合计)。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份登记后,企业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资、缩股等因素企业总股本或者公司股价事项,企业解决并未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总数进行相应的调节。
依据上述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一部分个股的回购价格由14.51元/股调整至14.13元/股,预埋一部分授于个股的回购价格会由13.45元/股调整至13.23元/股。
(二)调节方式
结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份登记后,若企业产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资或缩股、分红派息等因素企业总股本或者公司股价事项,企业解决并未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节。调节步骤如下:
分红派息:P=Po-V
在其中:P为变更后的每一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Po为每一股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V为每一股的分红派息额;经分红派息调整,P仍需超过1。
变更后的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一部分个股的回购价格为14.13元/股,预埋一部分授于个股的回购价格为13.23元/股。
三、此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节对企业的危害
此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变化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此次调节也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危害。
四、独董建议
因执行权益分派,企业调整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埋一部分个股授于价格和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以上调节合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回购价格调节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必须的程序流程。此次调节在企业股东会受权范围之内,调节的程序流程依法依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职工监事建议
审核确认,参会公司监事一致认为:
因执行权益分派,结合公司股东会的受权,股东会对辞职激励对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节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允许依据结合公司2021本年度股东分红实施意见、2022本年度股东分红实施意见,初次授于一部分个股的回购价格由14.51元/股调整至14.13元/股,预埋一部分授于个股的回购价格会由13.45元/股调整至13.23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观点建议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审查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取得了目前必须的准许和受权;此次激励计划调节主要系企业执行股东分红但对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作出调整。此次激励计划调节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及其《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承诺,不存在较大的危害上市企业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激励计划调节有待执行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示序号:2023-026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员工持股计划开启
暨发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开启股票数:3,800,610股
● 此次开启股票发行流通时间:2023年6月26日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6月16日举办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现就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激励计划许可的和执行情况
1、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等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激励计划有关提案发布了单独建议。
同一天,公司召开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八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职工监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提交了有关审查建议。
2、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9日,企业对初次授于一部分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一切职工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册所提出的质疑。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大会及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再度展开了核查并做出了赞同的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此事发布了单独建议。企业与此同时公布了《中科曙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一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结合公司2020年本年度权益分派的实行,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格由14.65元/股调整到14.51元/股。独董对于该调价事宜发布单独建议。
6、2021年6月25日,企业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结束初次授于1,244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的登记工作,此次具体授于激励对象总计510人。
7、2022年4月13日,企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将初次授于中已经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质的17名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总计44.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给予回购注销。
8、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大会及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八次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职工监事对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及预埋授于相关事宜展开了核查并做出了赞同的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此事发布了单独建议。
9、2022年5月6日,企业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10日,企业对预埋授于一部分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一切职工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册所提出的质疑。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了《中科曙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九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允许对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埋一部分的个股授于价钱进行一定的调节,即授于价格由13.61元/股调整至13.45元/股;允许对17名辞职激励对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由14.51元/股调整至14.35元/股。独董对于该调价事宜发布单独建议。
12、2022年6月14日,企业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结束预埋一部分授于129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的登记工作,此次具体授于激励对象总计59人。
13、2022年7月19日,企业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结束辞职激励对象44.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登记。
14、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大会及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二次大会,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对已经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质的离职员工所持有的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总计43.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给予回购注销。
15、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允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7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800,610股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办理解除限售;允许依据年底分红实施意见,调节企业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独董对于该事宜发布单独建议。
二、企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开启标准达成一致的解释
(一)初次授于第一个限售期已期满
初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授于登记日为2021年6月25日,截止到2023年6月24日,这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已期满。
(二)解除限购标准达成一致的说明
总的来说,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初次授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达到。
三、企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股开启状况
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初次授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能解除限售要求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达到3,800,610股,占公司现阶段总股本的比例是0.26%。详情如下表所显示:
四、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发售商品流通分配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一)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发售商品流通日: 2023年6月26日
(二)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发售商品流通总数: 3,800,610股
(三)管理层此次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锁住和出让限定:
1、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它在任职期每一年转让股权不能超过之而拥有我们公司股权总量的25%;在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我们公司股权。
2、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的,将其持有的本股票在买入股票6个月售出,或在售出后6个月又买进,从而所得的盈利还本公司所有,本董事会将撤回其所得的盈利。
3、在激励计划的期限内,假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上对董事和高管人员拥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出现了改变,则这一部分激励对象出让其持有的企业股票必须在出让时合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后企业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五、独董建议
1、企业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企业具有执行股权激励方案的法律主体,未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可解除限售的情况;
2、独董对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审查,觉得此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达到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要求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此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并可解除限售员工持股计划总数对于在考评年度内个人考核结论相符合;
3、结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受权对此次解除限售分配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且此次解除限售事宜已依法履行必须的决议程序流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此次解除限售有益于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方法、技术性、骨干员工工作人员诚实守信勤恳地做好工作,保证公司战略规划与经营目标实现,完成公司和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
允许企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72名激励对象授予3,800,61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展解除限售。
五、职工监事建议
审核确认,参会公司监事一致认为: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初次授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达到。此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此次解除限售分配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允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7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800,610股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办理解除限售。
六、法律意见书的观点建议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审查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开启事宜取得了目前必须的准许和受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设置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其开启目标、开启总数不违背《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及其《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承诺。公司本次开启有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针对此次销户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应的法定条件。
特此公告。
黎明信息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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