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3-029
重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9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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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24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571、34万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29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02、702、860.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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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华润天然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天然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129元/股。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转让交付股票之日前一天的持有时间)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其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当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下个月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和利息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47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61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扣税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161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分配
税前现金股息为0.129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7952837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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