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3-072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2023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会议召开
2023年7月15日,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发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70),并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3-071)。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23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4日现场会议:30日起,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副董事长程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所有股东提供在线投票平台。2023年8月4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时间为: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2023年8月4日上午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2)中小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 股东以外5%以上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52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311、420、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05%。
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的海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0人代表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者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苗汉根先生、董事杨晓伟先生、独立董事徐金叶先生、任志刚先生、监事倪根源先生、顾少华先生、周雪峰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金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公司律师出席会议。
二、二。法案审议表决
(一)议案表决方式: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第四期(草案)〉以及摘要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相关交易。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股东计高雄先生、邱海荣先生、王军先生共持有2586100股表决权,避免表决。本提案总有效表决311、420、667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
2、《关于〈第四阶段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相关交易。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股东计高雄先生、邱海荣先生、王军先生共持有2586100股表决权,避免表决。本提案总有效表决311、420、667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
3、《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相关交易。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股东计高雄先生、邱海荣先生、王军先生共持有2586100股表决权,避免表决。本提案总有效表决311、420、667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公司;
2、律师姓名:范馨中、范渊;
3、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4日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