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08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兴源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第2个封闭期为2023年02月25日至2023年08月13日止。本基金第2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3年08月14日至2023年09月08日的20个工作日。自2023年09月09日起至2024年02月15日止,为本基金的第3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另注: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可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及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李沫、马征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5.2 非直销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2023年08月14日至2023年09月08日为本基金第2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23年09月08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3)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一、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第二、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2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