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部执行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是被否定提案:无
一、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9月15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
(三)列席会议的普通股票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公司股东、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拥有投票权数量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情况等。
此次股东会由董事会集结,会议报告于2023年8月25日公示,会议资料于2023年9月8日公布,董事长陈启章老先生上台演讲,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助理龚文旭老先生承担,北京市金杜(成都市)法律事务所谢艾玲和韦香怡当场印证,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举荐股东代表王金凤和谢艾玲侓师承担记票,股东代表蔡红和韦香怡侓师承担监票。
此次股东会大会的集结、举行及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定真实有效。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9人,参加9人;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企业董事长助理列席会议;管理层陈德权、张志凤因外出休假,无法出席会议,别的管理层列席。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金及修定〈企业章程〉并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关于企业向银行办理信用额度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应表明5%下列股东决议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相关说明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一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获得由列席会议(包含网上投票)的是投票权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所拥有投票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允许。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此次股东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成都市)法律事务所
侓师:谢艾玲、韦香怡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真实有效;这次股东会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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