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或扫描件同样有效)。
2、根据合同约定,如因公司原因出现逾期交货,因设计、设备技术等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3、本次合同分四期实施,履行期较长,采取分批交货、分期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其中,Ⅲ、Ⅳ期设备启动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付诸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3年9月22日,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公司中标《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碳纤维项目(8 条碳化生产线)》所需采购的碳纤维生产线,中标金额为12.70亿元。
2023年9月26日,公司已与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兴)签署了合同编号为GX230926027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分四期向吉林国兴提供8条碳纤维生产线,最终总金额为11.50亿元(大写: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含税)。其中,Ⅰ期金额2.35亿元(含税),Ⅱ期金额3.40亿元(含税),Ⅰ、Ⅱ期同时启动,Ⅰ期设备将于2023年11月15日开始进场安装,Ⅱ期设备具体进场安装日期以吉林国兴书面通知为准;Ⅲ、Ⅳ期设备具体启动日期以吉林国兴书面通知为准。同日,公司已收到吉林国兴支付的合同订金2,000万元。
本次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公司与吉林国兴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合同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孙小君
注册资本:33,280.0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6826077225
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经营范围:碳纤维生产及制品加工、销售;碳纤维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吉林国兴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化集团)之控股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国资委), 公司与吉林国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与吉林国兴及其控股股东吉化集团之控股公司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凯美克)、及其实际控人之控股公司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发生过类似业务(不包括本次中标预估金额)如下:
另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器人)最近三年与吉林国兴、吉林化纤、吉林国盛碳纤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吉化集团控股)、吉林碳谷等累计签署类似业务合同金额为9,323.90万元。
3、履约能力分析
吉林国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23年9月26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
合同约定,公司分四期向吉林国兴提供8条碳纤维生产线。
4、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11.50亿元(大写: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含税)。其中,Ⅰ期金额2.35亿元(含税),Ⅱ期金额3.40亿元(含税),Ⅰ、Ⅱ期同时启动,Ⅰ期设备将于2023年11月15日开始进场安装,Ⅱ期设备具体进场安装日期以吉林国兴书面通知为准;Ⅲ、Ⅳ期设备具体启动日期以吉林国兴书面通知为准。
5、合同付款方式
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方式支付合同款项。其中,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2,000万元订金,此订金分四期,即每期500万元,允许在支付每期预付款时扣除该期订金金额。每期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等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6、交付时间、地点
(1)交付时间:每期设备在收到该期预付款后10个月内交付。
(2)交付地点:买方指定地点,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或扫描件同样有效)。
8、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货款结清之日止。
9、违约责任
(1)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进度,卖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迟延一日到货还应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每批发货款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
(2)因设计和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或达不到技术协议中设计的产能,卖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迟延一日开车还应向买方支付该套碳化线总金额的0.1%的迟延开车违约金。
(3)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
(4)因买方付款或其它买方因素产生延误,则相应生产线进度做相应顺延。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主要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大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市场开拓力度,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合同分四期实施,总金额为11.50亿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43.18%,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产销规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能够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如因公司原因出现逾期交货,因设计、设备技术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合同分四期实施,履行期较长,采取分批交货、分期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其中,Ⅲ、Ⅳ期设备启动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付诸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根据该合同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吉林国兴签署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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