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分别在2023年4月17日、2023年7月13日接到上海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开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指数科审(并购重组)〔2023〕96号)(下称“审批问询函”)、《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指数科审(并购重组)〔2023〕174号)(下称“贯彻落实函”)。
公司收到审批问询函及贯彻落实函后,按照规定会与中介服务针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逐一贯彻落实,并且对相关有关问题回应。依据上海交易所对审批问询函回应及贯彻落实函回复的进一步审查意见,企业会与中介服务对审批问询函与贯彻落实函回复展开了填补与修定,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同一天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有待根据上海交易所审批,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做出允许登记注册的确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根据上海交易所审批,并得到证监会允许登记注册的确定以及时长尚有待观察。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工作进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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