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股东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草案:无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11月13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湖南长沙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业中心B座长沙市银行总行1908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持有股份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集结,由老总赵小中组织,采取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及表决方式合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11人,参加3人,执行董事李孟、黄璋、李晞、冯建军,独董郑超愚、张颖、易骆之、王丽君因工未参加;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5人,参加5人。
3、行内董事长助理彭敬恩列席会议;一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列席。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有关长沙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及修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管理办法》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3、提案名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公司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2、3为普通决议事宜,由参与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的是表决权的公司股东持有表决权的1/2之上根据;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宜,由参与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的是表决权的公司股东持有表决权的2/3左右根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权日(即2023年11月6日)质押贷款行内股份总数已超过其拥有行内股份的50%股东,以及在行内授信额度逾期公司股东,其投票表决权要被限定。本次股东大会,受到限制表决权的公司股东未参加,未行使表决权。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湖南省翰骏程法律事务所
侓师:邹华斌 胡梦平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律师认为,企业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集结和举办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其决议程序流程、表决结果等事项,合乎《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理合法、合理。
四、备查簿文件名称
1、股东会议决议;
2、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长沙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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