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草案:无
一、 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 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会举办地点:江苏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大道18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持有股份状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新光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股东会集结,会议由董事长钱金祥组织,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决策制定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 企业在位执行董事7人,参加7人,在其中独董张鸣、独董张建同、独董袁莉娜以通信方式参加;
2、 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 董事长助理匡亮参加;高管人员列席。
二、 提案决议状况
(一) 非累积投票提案
1、 提案名字: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 提案名字:关于修改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3、 提案名字:关于修改企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4、 提案名字:关于修改企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5、 提案名字:关于修改企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 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得到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
三、 律师见证状况
1、 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
侓师:王琛、赵逸雯
2、 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印证律师认为:无锡新光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工作的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均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光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12月29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无锡新光汽车零部件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
监督检查汇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21]276号)准许,无锡新光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无锡振华”或“企业”)于2021年6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证券”或“承销商”)做为无锡振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的承销商,重点对无锡振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行业公认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秉着谨慎和尽职履责的基本原则,国泰君安证券对无锡振华2023年至今的规范运行状况进行了现场查验,现就此次当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所示:
一、此次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
(一) 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保荐代表人:袁业辰、杨可意
(三) 监督检查时长:2023年12月22日
(四)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袁业辰
(五) 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1、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状况;
2、信息公开状况;
3、企业的自觉性及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经济往来状况;
4、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5、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重要境外投资状况;
6、经营情况。
二、监督检查事宜相关事宜的建议
(一)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查看了无锡振华的企业章程及其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并收集和查看了三会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截止到监督检查之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制度获得贯彻落实,三会运作情况优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及上海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需求做好本职工作,公司治理体系高效地发挥了作用。
(二)信息公开状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查看了企业信息公开管理方案,并且对企业三会文档、会议纪要与特定互联网公布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截止到监督检查之时,企业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规则并有效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合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自觉性及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经济往来状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查看了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持仓5%以上重要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经济往来状况,查看了企业三会会议资料,研究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等开展采访。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截止到监督检查之时,企业在财产、工作人员、组织、业务流程、财务等层面自觉性优良,企业在和关联企业经济往来的层面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企业的自觉性及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经济往来并没有异常现象。
(四)企业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查看了募资帐户的开户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截止到监督检查之时,无锡振华募资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应用符合规定法律法规、相关法规,不会有违规违纪应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重要境外投资状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查看了企业管理制度、股东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公开文档,查看了企业保证合同、关联方交易协议书、境外投资协议等,并和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无锡振华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和境外投资决策管理权限和运行机制标准,并且能够有效落实,有关的关联方交易和对外担保不会有重要违规违纪和损害中小型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生产经营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了公司经营状况,查看公司财务报表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并且对企业高管展开了采访。
经监督检查,承销商觉得:本持续督导期内,企业的运营模式、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情况整体正常的。
三、报请上市企业注意的事项与建议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提醒企业应继续严格执行证监会及其上海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架构设计及各项经营管理方案,合理做好各项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严苛按相关规定应用募资;高度关注无锡新光开祥科技公司经营效益状况。
四、上市企业存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公司不存在理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五、上市公司及别的中介机构的相互配合状况
承销商持续督导监督检查操作过程中,企业相关负责人可以紧密配合当场工作的实施,依照承销商的需要提供相对应备查簿原材料并且能够如实相告承销商提出的问题为本次监督检查带来了必须的适用。此次监督检查为承销商独立进行,未计划别的中介服务协调工作。
六、监督检查结果
承销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无锡振华切实履行了不断督导职责。通过此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承销商觉得:无锡振华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方面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企业信息公开状况合乎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财产、业务流程、会计、工作人员、组织等方面自觉性优良,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企业经济往来未发现异常情况;无违规违纪应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在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重要投资等层面不会有重要违规违纪状况;本持续督导期内,企业的运营模式、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情况整体正常的。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袁业辰 杨可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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