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常州江丰电子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此次进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共19,5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265,435,583股0.007%,涉及到激励对象7人。
2、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公司总股本由265,435,583股调整为265,416,083股。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已履行审批流程
(一)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相关事宜展开了审查。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企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布,截止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所有人对此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册提出质疑。2022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示序号:2022-005)。
(三)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被批准,股东会被授权明确授于日、在激励对象满足条件时往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并登记授于所必须的所有事项。
(四)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大会,决议并获得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317人调整至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亿港元调整至314亿港元;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授于314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变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展开了审查,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3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36),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备案。在经济交纳、利益备案的过程当中,7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行放弃认购企业拟将其授于的限制性股票总计3.4亿港元,此次具体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注册登记的数量达到310.6亿港元,具体授于总人数308人。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预埋一部分授于日为2022年6月22日,以24.50元/股价钱向满足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于8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预埋授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展开了审查,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大会,决议并获得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打算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50元/股调整至24.40元/股。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大会,决议并获得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公司拟回购注销3名辞职激励对象(含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1名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亿港元,在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预埋授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50元/股。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有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企业没有收到债务人规定做担保或提前偿还债务请求。
(十)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公司拟回购注销11名辞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亿港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有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允许企业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首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允许企业为符合解除限售要求的29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146.55亿港元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宜。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年4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48),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埋授予总计10.5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公司总股本由265,660,583股调整为265,555,583股。
(十三)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企业没有收到债务人规定做担保或提前偿还债务请求。
(十四)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打算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原24.40元/股调整至24.19元/股,预埋授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原24.50元/股调整至24.29元/股,以上回购价格自公司2022年本年度权益分派进行之日即2023年6月14日起调节。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3年6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66),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总计12亿港元约束性 个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555,583股调整为 265,435,583股。
(十六)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允许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辞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7亿港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允许企业为符合解除限售要求的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37.50 亿港元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宜。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有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公司拟回购注销5名辞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5亿港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有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129),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企业没有收到债务人规定做担保或提前偿还债务请求。
(十九)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四次会议,决议并获得了《有关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回购注销部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允许企业回购注销15名丧失激励对象资质的激励对象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75亿港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本事情早已公司独立董事专业会议审议通过,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有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此次回购注销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状况
(一)回购注销缘故及数量
由于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质,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19,5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原则
企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系结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其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明确,实际调节步骤如下:
结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股份登记后,若公司产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资或缩股、分红派息等因素企业总股本或者公司股价事项,企业解决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产生分红派息时候的实际调节步骤如下:
P=P0-V
在其中:P为变更后的每一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
P0为调整前的每一股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
V为每一股的分红派息额。经分红派息调整,P仍需超过0。
由于公司在2023年6月7日公布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具有总市值去除已回购股份0股之后的265,555,583股为基准,每10股派股0股,转赠0股,派发现金股利分配2.060099元(价税合计)。以上权益分派已经在2023年6月14日实施完毕。
因而,变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4.40-0.2060099≈24.19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三)复购资金及自有资金
企业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复购总金额rmb471,705元。
三、回购注销验资报告及完成状况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展开了检审,并提交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2月1日止)》(信大会师报字[2024]第ZF10071号),此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265,435,583股调整为265,416,083股,公司注册资金由rmb265,435,583元调整为rmb265,416,083元。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后,公司本次一部分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办理完成。
四、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情况
注: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不会造成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产生变化,企业股份遍布仍具有企业上市条件。
本公告如出现合计数和各分项目数据信息总和末尾数不一致的,均是四舍五入缘故而致。
五、此次回购注销部份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份遍布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影响企业本激励计划的继续执行。公司管理团队还将继续用心履行法定职责,为股东创造财富。
六、后面事宜分配
公司后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注册资金及《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江丰电子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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