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周四)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公共路19号南京港口大厦A座1922会议室。
4.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赵建华先生
7.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4名,代表股份数330,768,6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0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327,604,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63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163,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48%。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2,910,48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234%;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250,75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758%;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2,70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8%。
2.审议通过《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2,905,58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219%;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258,35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781%;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0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45%;反对股份数25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5%;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2,926,38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282%;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236,05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714%;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1,50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2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19%;反对股份数23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07%;弃权股份数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会议通过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孙先杰先生、邓基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选举孙先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2,673,97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8519%。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673,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84.5142%。
(2)选举邓基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2,658,974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847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658,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84.04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婷、姜团利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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