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9 证券简称:石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
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总数及相关目标股票总数:《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54.261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9,369.1616万股0.5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1、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包括子公司)管理骨干、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充分调动其热情和创造力,有效提高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结合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的利益,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在充分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激励计划。
(2)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和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还正在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第一期“业务伙伴”持股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一期“业务伙伴”持股计划相互独立,无相关联系。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年8月17日,公司以54.23元/股的授予价向203名激励对象授予57.55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年9月15日,12.3758万股首批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1年12月20日,1.5885万股首批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2年9月9日,15.8569万股首批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3年1月6日,第二批0.4213万股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在第二个归属期上市流通。
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7日和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和《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从54.23元/股调整为35.768元/股,授予价格从57.5555万股调整为80.5777万股。具体内容见2021年8月19日公布的《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的公告》和2022年8月18日公布的《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5月17日,公司以5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79名激励对象授予24.828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归属。
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权分配实施公告》。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权分配实施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从50.00元/股调整为34.214元/股,授予价格从24.8284万股调整为34.7598万股。该事项尚未完成审批。
3、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2022年6月7日,“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2224万股非交易转让至“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期业务合伙人持股计划”,尚未解锁。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
三、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26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9.369.1616万股的0.5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仍在实施中。考虑到公司之前的授予、无效和股权分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票数量为68.5855万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票数量为34.7598万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数为54.2615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数均为157.606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总股本9.369.1616万股的1.6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累计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范围和授权权益的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督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位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包括子公司)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由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制定名单,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激励对象的数量和公司全体员工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共涉及206人,约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904人的22.79%,包括:
1、公司管理骨干人员;
2、技术骨干人员;
3、公司业务骨干人员。
在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石材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评估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上述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激励计划的原因是公司行业人才竞争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业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海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将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3)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权的权益分配
1、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出的权益分配
■
注:如果本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总数与各明细数和尾数之间存在差异,则由上述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引起。
2、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应当相应调整授予数量,直接减少或者分配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由于资金不足,激励对象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额。
(2)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4)激励对象的验证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方式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审查激励对象名单,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和宣传说明。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也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能成为的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无效之日起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和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在60天内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有授权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计算),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布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限不计入60天。
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的,以授予日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的所有权条件后按约定的比例分类。所有权日必须是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限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天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天起计算至公告前1天;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前减持股票,其限制性股票自最后一次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应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制性股票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成就的,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期,公司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无效。
公司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将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满足归属条件。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止期是指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后不得出售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后,不设置额外的禁止期。公司股票的禁止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收入。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本激励对象转让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6.04元,即在满足授予条件和所有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04元购买公司股票。
(二)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0%为每股158.06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0%为每股156.01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0%,为每股166.04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0%为每股160.94元。
七、授予和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反,如果未满足以下任何授予条件,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现、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在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现、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有上述第二条规定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激励计划的权利,激励对象不得按照激励计划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无效。
3、激励对象所有权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被授予的每批限制性股票之前,必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级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2026年会计年度对公司绩效指标进行年度评估,以达到绩效评估目标作为当年激励对象的所有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级绩效评估要求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
在所有权期内,公司处理股票所有权事宜,以满足所有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所有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不得归属于当年计划所有权的限制性股票,无效。
5、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按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公司个人绩效考核每年年中、年末实施一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A、在B3档中,如果激励对象当年的两个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则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计划所有权份额不得归属;此外,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份额可以归属于其他考核结果。
因考核原因,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者完全归属的,无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
由于经济形势、市场状况等因素,公司/公司股份难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取消或终止本激励计划未归属的一批/多批限制性股份。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绩效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的说明
公司作为世界领先的智能清扫机器人品牌,坚持务实的理念,始终保持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以解决用户需求为设计核心,努力打造实用第一的产品。公司致力于自主研发创新,丰富产品矩阵,推出了多种高性能清扫机器人产品和第二代地板清洗机产品,获得了良好的市场认可。同时,公司通过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建立了完善的技术保护体系,确保技术壁垒的存在和稳定。在国内市场,公司注重资源,巩固中高端品牌形象,布局多价格段产品,覆盖各价格段;在品牌方面,公司充分利用销售系列产品形成品牌特色表达,加强用户思维,通过新产品继续扩大市场影响力,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传统电子商务合作、新渠道布局增加品牌知名度。在海外市场,公司利用潜在的市场规模和优质产品,重点发展美国、欧洲和东南亚市场。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声誉最好的产品,已进入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1000万家庭,公司将继续探索前沿技术改善人类生活,创新简化生活,努力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回报,为社会做出贡献。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提高营销能力,加强技术服务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全面提高盈利能力。
为了实现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目标,保持现有的竞争力,激励计划决定选择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评估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业务状况和市场价值的增长。
根据本激励计划绩效指标目标值的设定,公司2023-2026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2022年增长不低于10.00%、14.00%、18.00%、22.00%。绩效指标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和行业发展因素,评价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关注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方向,稳定业务目标的实现。
除了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外,公司还为个人建立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更准确、更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所有权条件。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评价体系全面、全面、可操作,评价指标设置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评价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和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有关董事应当避免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发表法律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该部门公布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审查激励对象名单,并充分听取宣传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和宣传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向全体股东征求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审议激励计划及有关议案,相关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和法律意见。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60日内授予股权,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登记等事项。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1、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
2、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权益之前,董事会应当审查并公布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条件的成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权益条件的成就发表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核实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
当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同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签署协议和认购情况,制定激励计划管理名单,记录激励对象的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编号等。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应在60天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有授权条件的,自条件成就后计算),并完成公告。公司未在60天内完成授权公告的,激励计划终止,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3个月内不得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所有权之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所有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审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所有权条件的成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所有权条件的成就发表法律意见。
2、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所有权事宜。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公司应及时披露有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以转让所有限制性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登记期间,公司应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如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拆除股票、减少股票或配股等。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票拆除细节
Q=Q0×(1+n)
其中,Q0是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将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和股票拆分比例(即每股转换、分配或拆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是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是缩股比例(即1股石头科技股缩成n股);Q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在新股增发的情况下,公司不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登记期间,公司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票拆除细节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将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和股票拆分比(即每股转换、分配或拆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是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是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石头科技股缩股为n股);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是每股的分红金额;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分红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公司股票面金额。
5、增发
在新股增发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予调整。
(3)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按照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当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发表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获得的可归属数量变化、业绩指标完成等后续信息,修改预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股票支付标准应用案例》,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在授予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在所有权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比例,将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化。
3、可归属日后会计处理
已确认的成本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再调整。
4、归属日
归属日,符合归属条件的,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全部或部分股票未归属无效或无效的,减少所有者权益。
5、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方法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的合理性
Black-Scholes模型公司(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以2023年6月5日为基准日,预测了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正式计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15.88元/股(公司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每期第一个归属日);
(3)历史波动率:36.86%、38.69%、40.14%、40.89%(分别选择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可比公司年化波动率的中位值);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54.2615万股。根据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141.47万元。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所有权比例分期确认,并列入经营损益。根据会计准则,具体金额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2023年7月授予,授予的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所有权条件,并在所有权期内所有权益,2023-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和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有关;
2、股东应当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稀释影响;
3、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预测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
4、如果上表中的总数与各明细数和尾数之间存在差异,则属于四舍五入。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中列支。根据目前的信息,公司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积极影响的情况下,激励计划成本的摊销对有效期内的年净利润有影响,但影响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在公司业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业务效率,降低业务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在提高公司的长期业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解释和执行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评估,并监督和审查激励对象是否具有所有权资格。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所有权条件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照其工作要求为公司工作。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泄露秘密、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经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根据激励计划获得相关限制性股票,包括担保贷款。
5、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所有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登记。但是,激励对象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登记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所有权股票,并按照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是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登记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登记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也不参与股息和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如果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承诺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确认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将激励计划获得的所有利益返还给公司。
8、当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9、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与每个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规定本激励计划下各自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就业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根据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确定员工的雇佣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变更处理
(1)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前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的,变更计划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况。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前终止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三)处理公司发生的异常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激励计划需要终止的情况。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变更。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依然存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一)变更公司控制权,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不再存在。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或者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被授予的权益。对上述事项不负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责任的对象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的收入。
(4)处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的变化
1、激励对象的职位变更
(1)如果激励对象的职位发生变化,但仍在公司或下属或子公司工作,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
(2)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的,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无效。
(3)激励对象因不称职、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或因上述原因终止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就业关系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续约或者自愿辞职的,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份不予归属,无效。激励对象需要在离职前向公司缴纳所属限制性股份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或个人过错被动辞职的,其所属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需要在离职前向公司支付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性向激励对象追偿损失:违反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法律,造成刑事犯罪或者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不良情况;向公司以外的公司或者个人收取报酬,未提前向公司披露。
3、激励对象退休
如果激励对象退休或继续以其他形式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激励对象没有个人绩效考核,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将不再包括在所有权条件中;如果有个人绩效考核,其个人绩效考核仍然是限制性股票所有权条件之一。
公司拒绝或者激励对象退休的,其所属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无效。激励对象需要在退休前向公司缴纳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所有权条件;激励对象需要在离职前向公司缴纳所有权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未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所属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需要在离职前向公司支付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死亡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享有,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所有权条件,继承人需要向公司支付所有权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所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的继承人向激励对象的遗产支付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的,公司失去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激励对象仍在子公司工作的,其所有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所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三)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他未解释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确定,并确定其处理方法。
十三、网上公告附件
(一)2023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5)《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169 证券简称:石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6月5日,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届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同意免除会议通知期限的有关规定。会议应由3名监事出席,实际上由3名监事出席。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北京石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浩键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孙佳女士出席会议。监事投票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没有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
2、公司2023年业务合作伙伴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科技创新委员会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没有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摊派和强制分配。
4、公司实施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所有监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2023年公司合作伙伴持股计划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可确保2023年公司合作伙伴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所有监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提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应当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可确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提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应当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计,监事会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平公平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的审计要求。同意续签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审计机构,负责2023年审计工作。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提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169 证券简称:石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会计函[2012]52号批准,2013年1月18日转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注册。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H股企业审计资格。也是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UK FRC(英国财务报告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是李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280人,注册会计师1639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64人。
普华永道中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1年)的总收入为68.2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63.7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1.81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2021年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108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费总额5.5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同行业(制造业)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3家。
2.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或职业保险的购买符合有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来,普华永道中天及其员工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督措施和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督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作伙伴及签名注册会计师:杨震,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签署或审核5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质量审查合作伙伴:张毅,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0年,近3年签署或审查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名注册会计师:杜文梦,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3年,近三年签署两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2023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签名注册会计师杨震先生、质量审查合伙人张毅先生、签名注册会计师杜文梦女士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3.独立性
2023年,普华永道中天、项目合作伙伴、签名注册会计师杨震先生、质量审核合作伙伴张毅先生、签名注册会计师杜文梦女士将被聘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
4.审计收费
2022年普华永道中天财务报表审计报酬300万元,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报酬50万元。2023年普华永道中天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将按照审计工作量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的责任和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者的经验、相应的收费率和工作时间。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了解和审查了普华永道中天的基本情况、执行资格、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认为普华永道中天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审计委员会同意续约,并同意将上述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续聘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事先认可意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更新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2022年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平的实践标准,完成2022年审计工作,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
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仍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169 证券简称:石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21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采用的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及次次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P>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023年6月21日14:30
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安居路17号院3号楼石头科技大厦会议室
(五)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6月21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3年6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6)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转让融资、约定回购业务账户和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融资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股东投票权的公开征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独立董事黄益健作为征集人向股东大会审议的全体股东征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详情请参阅《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该公告于2023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二、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投票股东的类型
■
1、说明每个提案披露的时间和媒体披露的时间
上述议案已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4-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1-7
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6
应回避表决的相关股东名称:持股计划对象、股权激励对象及其相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1-6议案中的相应议案
5、参与优先股股东表决的议案:无表决议案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在线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投资者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请参阅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的具体操作说明。
(2)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只有在表决完所有议案后才能提交。
四、出席会议的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见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式
1、法定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法定股东单位的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地点
注册时间:2023年6月19日(上午10日):00-11:30,下午4:00-16:30)
注册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安居路17号院3号楼10层1001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电话/传真:010-80701697
邮箱:IR@roborock.com
六、其他事项
1、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交通和住宿费。
2、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贵公司2023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或本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有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下转23版)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大众商报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互联网新闻相关服务。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