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忠
计提超额报酬,收取浮动管理费,正成为银行理财定开封闭品种的流行配置。
这种方法有利于在理想状态下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回报。然而,从银行财务管理披露的信息来看,投资者如何参与超额报酬的分配,行业模式并不统一,甚至不同。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做法增加了收入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在合同中有“超过业绩基准部分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表述。例如,产品合同明确要求:“对于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部分,产品经理将提取40%其他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然而,很容易被忽视的是,这种计算并不涉及是否需要扣除所有费用。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的固定费用包括认购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等。扣除上述费用时,应谨慎对待超额报酬的计提。
而且,不同的超额收益计算标准也会使投资者难以选择。
例如,招商银行财务管理公告称,管理人收取财务管理计划浮动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理财计划终止日结算。浮动投资管理费只有在计算方法获得的理财计划成立日至计提日累计浮动投资管理费超过0时才能计提。浮动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是,在财务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至计提之日,当年名义股净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上限时,计提超出部分的80%为浮动投资管理费。
信银财务管理采用了另一种方法——根据高水平法计算浮动管理费。也就是说,当每个开放日计算到期收益率时,历史开放日的最高累计净值作为初始日的净值,并根据净值计算到期收益率。超额绩效报酬超过绩效基准的。
关于上述两个计算标准,中国信贷银行财务管理更严格地确认超额报酬,招商银行财务管理更优化了投资曲线管理。但对投资者来说,通常很难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
金融业人士建议,从整个浮动管理费的计算来看,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要素,明确必要的费用扣除等差异信息。同时,应规范市场上浮动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突出投资者保护中各种方法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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