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3-34
江苏林阳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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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9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7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公司存放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利润分配计划为:以股权分配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础,每10股发现金红利1.78元(含税),下一年剩余利润结转。利润分配不得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060、169、15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8、949、000股,计算发现金红利363、337、187.77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分红差异化,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041、220、156股。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稀释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41,220,156×0.178)÷2,060,169,156≈0.17636元/股
根据202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计划,本次只进行现金分配,不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和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改变,流通股的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17636)÷(1+0)=前收盘价-0.17666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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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启东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于海娟、江苏林阳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的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562641)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0.178元。持有不到一年(含一年)的,公司不代表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78元,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1602元/股。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60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78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阳能源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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